2016年6月24日 星期五

家中有愛 普世為家

聖言啟航
梁展熙
丙年常年期第十三主日

家中有愛 普世為家


在今天中文彌撒的讀經二中,保祿要我們「不要以此為藉口,放縱情慾(或:肉慾)」(迦5:13),以及不要「去滿足本性的私慾」(16-17節)。在這兩句中,保祿所針對的是「情慾(肉慾)」和「私慾」。看到這兩個詞,大家會聯想到甚麼呢?我們的聯想,又是否保祿的本意?

翻查原文,迦5:13節的那一句,本作:「μόνον μὴ τὴν ἐλευθερίαν εἰς ἀφορμὴν τῇ σαρκί,」(lit. Only do not [use] this freedom as an occasion [or: opportunity] for the flesh),意思其實是:「只是不要[以]這自由作為為血肉(或:肉軀)[而行事?]的理由(或:機會)」。另外,16-17節中的「本性的私慾」,原文是「ἐπιθυμία σαρκὸς」(lit. the desire of the flesh),意思其實是:「血肉[肉軀]的渴望」。

可見,保祿所針對的,是包括一切因肉身(更好說:[墮落了的]人性)而來的欲望(或:衝動),即:淫亂、[儀式上的]不潔、肆無忌憚、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衝突、妒忌、忿怒、爭吵、不睦、分黨、酗酒、狂歡宴樂等等(19-21節;禮儀從略)。
其實,想深一層,以上列舉的,全都是以自己為中心的,到最後必定會傷害到身邊的人。因此,保祿說它們與聖神的指引水火不容。聖神的指引,是為讓我們實現(梅瑟)法律背後的意義:愛人如己。所以,保祿才斗膽說:「但若你們遵從聖神的指引,就不受法律約束」。畢竟,法律條文所能做到的,只是保護人不受他人傷害,但不可命令一個人去愛其他人;那是只有在人心內工作的聖神,才可做到。而如果一個人博愛於人世間,事事以人先而己後;那麼,法律條文的存在,也再沒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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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地縱容自己,來過度滿足衝動,是不好的。因此,耶穌責斥了載伯德兩兒雅各伯和若望。

事情的背景如下。撒瑪黎雅人只視(梅瑟)《五書》為經典,基於:一)《五書》對耶路撒冷聖殿隻字未提;二)雖然猶太(因而基督信仰)文本傳統中的申27:4提到梅瑟在厄巴耳山上建祭壇,但撒瑪黎雅文本傳統的中所載的卻是他們境內的革黎斤山【而在死海出土的主前第二至一世紀申27:4手抄本碎片與撒瑪黎雅傳統吻合;見James H. Charlesworth, Jesus, Paulus und die Texte von Qumran, pp.393-414】;故撒瑪黎雅人世代認為革黎斤山才是朝拜上主的適當地方。

因此,當那撒瑪黎雅村的村民得知耶穌一行人正要往耶京去,出於對他們的種族身份以及對他們的『異端』,村民決定不予招待。吃了閉門羹,素有雷霆之子『美譽』的載伯德兩兒馬上要耶穌「命火從天降,把他們全部燒燬」。他們二人心中所生的忿怒和憎恨,耶穌馬上以斥責遏止,是理所當然的。面對拒絕,耶穌沒有選擇還以顏色,而是平靜地轉到另一條村而已。

在路上,耶穌遇到三個候選門徒。《路》的敘述似乎沒有把一切如實交代,反而留白讓我們思考。候選門徒甲主動自薦,耶穌回答他說:「狐狸有穴,飛鳥有巢,人子卻無枕頭之地」。是否門徒甲有關心過住宿問題?我們不知道。然後,乙、丙二人都希望在盡過家庭責任(分別是葬父和道別)後才正式上路。耶穌的答案遠較厄里亞的殘忍。無論古今中外,上述的兩份家庭責任,都理所當然。耶穌的「讓死人去埋葬他們死人吧!」和「扶犁而後顧者,不適合天主的國!」,難免顯得不近人情。當然,《路》也沒有交代三人最終是去是留。


不過,在《路》中,耶穌確是一直強調天主大家庭較血緣(原生)家庭重要。這一點,從耶穌在十二、三歲時就拋下自己的父母留在天父之所視事開始已見端倪。及至教導門徒祈禱時,直接稱天主為父(留意!不是聖父或天父,而是單純的「父」!見11:2),以及跟隨基督(可能)帶來的家庭分裂(12:53; 14:26)。及至《路》作者在《宗》中記述初生教會各人彼此關愛,『共產』生活而各取所需,把各自然家庭的結構融化一個基督信仰大家庭的過程推向化境。把對他人的關心和愛護的基礎,從血肉(血緣)轉到靈性,把小愛化為大愛,乃是耶穌的理想,是聖神的工作,也是我們蒙召的使命。

(女)執事 回到當初

神學展望
梁展熙

(女)執事 回到當初

探討女執事系列之二


上回提到,上月(5月)12日,教宗方濟各在與眾女修會總會長會面時,宣佈將成立一個委員會,來研究容許女性以執事身份來服務教會的可能性,並說:「我想我會請宗座信理部向我推介一些研究」【註一】。為此,本欄此系列的文章將以下述兩份文件為主線,輔以需要的學界觀點及歷史背景,以求讓各讀者明白這議題確有研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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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信理部轄下的國際神學委員會(International Theological Commission;下稱「神委會」)早於13年前(2003年)已發表過一份原文為法語的文件《Le diaconat: évolution et perspectives》(執事職:沿革與前瞻;下稱《執事職》)【註二】。有評論人認為【註三】,由於《執事職》發佈時他已是一個總教區之首──布宜諾斯艾利斯總主教貝哥利奧樞機,因此在作出上述回應時,教宗方濟各不可能不知道神委會曾做過這研究。他由此推論教宗認為此議題有必要重新研究。

另外,再早七年前(1995年),美國教會法協會(Canon Law Society of America)也發表了《The Canonical Implication of Ordaining Women to the Permanent Diaconate》(授予女性終身執事職在教會法層面的意義;下稱:《女執-教會法》)【註四】。該文件稱,這次研究是為回應信理部在上文提及過的《女鐸宣言官方註釋》中所說的:「無論如何,這[=女執事]是個必須在毫無預設目的之情況下透過直接研究各文本完整地處理的問題」【註五】。

這兩份文件,都把女執事的問題置於討論執事一職的框架內,《執事職》尤甚。這自當有其原因。說到底,要探討歷史中曾否真的出現過獲授聖秩的女執事,以及現在能否(或應否)讓女性獲授執事聖秩,都必須要弄清楚,到底執事本身為何物?何以構成執事聖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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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英語「deacon」(葡:diácono),源自希臘語「διάκονος」(音=diákonos)。在希臘語中,這字本身也非某特定神職職位的專有名詞。這名詞來自動詞「διακονέω」(音=diakoneō),本義「或在別人命令下或自願的提供服務」(to render service in a variety of ways either at someone’s behest or voluntarily;見BGAD【註六】)。

在《新約》中,動詞「διακονέω」(diakoneō)從沒有用作指履行一個宗教神職制度內某特定職位的職責,而是用來指一般的服務、服侍。最為人熟知的例子莫過於耶穌的「人子不是來受服侍,而是服侍(人)」(見谷10:45;瑪20:28)。唯一特別的例子,是保祿稱把外邦(馬其頓和阿哈雅)基督徒捐給耶路撒冷教會的一筆款項帶到耶路撒冷的行動為「διακονέω」(《思高》譯作:供應;見羅15:25)。

名詞方面,「διάκονος」(diákonos)在《新約》中一般取其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指「奴隸、僕人」,如在迦納舉行婚宴的主人家中的「僕役」(若2:5, 8;另見谷9:35; 10:43;瑪20:26; 22:13; 23:11;若12:26等)。在《格前》中,保祿稱阿波羅和他自己為上主的「僕役[διάκονος]」(見3:5)。在《格後》中,保祿說天主使他和他的同伴足以成為「新約的僕役[διάκονος]」(見格後3:6)。在自辯時,保祿強調如果說他(在教會內)的敵人是「基督的僕役[διάκονος]」的話,他比他們更甚(見格後11:23)。在《羅》中,他說基督是受了割損的人的「僕役[διάκονος]」(見羅15:8)。在學界普遍相信是後人託保祿之名所寫的《哥》中,『保祿』自稱為「福音的僕役[διάκονος]」(1:23),天主授予他作教會的「僕役[διάκονος]」(見1:25)。可見,雖然在保祿書信(及新約其他各處)中,名詞「διάκονος」(deacon / diaconate)與「apostolate」(宗徒職務、傳教事業)關係密切。

事實上,神委會的《執事職》也指出,在《新約》中,僕役職份(διακονία =英:diaconate)與宗徒職份(ἀποστολή apostolate)有時甚至是同義詞(synonymes;見2.a.ii.para3; Eng.: II.I.2.para4)。這一點尤見於宗1:17-25。在猶達斯遭天譴(18節)之後,為補其位,要以拈鬮[類似抽籤或中華地區的擲筊]選人。在主持時,伯多祿演說提到猶達斯:「他本來是我們中間的一位,分佔了這職務[διακονία]的一分」(17節)。在進行拈鬮之前,全體一同祈禱,他們問主耶穌決意讓誰「λαβεῖν τὸν τόπον τῆς διακονίας ταύτης καὶ ἀποστολῆς 」(25 節=to take the place of this ministry [diaconate?] and apostolate=去取這職務[執事?]和宗徒職份的位置)。因此,《執事職》也提問:至少在《新約》中,「διακονία」(=僕役[執事?])與「ἀποστολή」(=宗徒職份)兩字意思是否「équivalents」(=對等;見2.a.ii.para3; Eng.: II.I.2.para4)。這份於2002年發表的《執事職》,引用了一本1966年出版的專著(見n. 61 = Eng. n. 15),認為聖經作者是刻意加上「ἀποστολή」(=宗徒職份)一字,作為「une clause rédactionnelle corrigeant diakonias」(=一句編修時補上的矯正句;見2a)。

當然,即使我們在新約中找到「διάκονος」(diaconos=僕役、執事)一字,並用來專指教會內的某一階特定神職人員,這些「διάκονος」也不會完全等同於二千年後的我們所稱呼的執事。說到底,我們今天的主教,也不完全等同於二千年前的宗徒。然而,教會內現有的職務都從其雛型逐步發展至今。至少我們知道,宗徒(主教所繼承者)是由耶穌派遣的,我們大概知道他們是誰,他們的使命是甚麼,他們之後的實際職務又是甚麼。但執事的雛型呢?《新約》中有誰是執事?他們又有甚麼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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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新約》中的執事,大家會想起誰呢?大概會想起《宗》第六章吧。當時,希臘化猶太人信友心有怨懟,因為他們的寡婦「παρεθεωροῦντο ἐν τῇ διακονίᾳ τῇ καθημερινῇ」(=were being neglected in daily service [“diaconia”];=在每天『服務』(diaconia)中備受忽視;見Difusora Bíblica: esquecidas no serviço diário1節),因此宗徒們決定召選七人專責「διακονεῖν τραπέζαις」(=to serve [“diaconein”] tables;=去服侍[餐?]桌;見DB: servi[r] às mesas2節)。

那麼,此七人是否就是『執事』的祖師爺?看來未必。一方面,雖然宗徒們選立此七人,是為執掌服侍的事務[執事之務?](service, ministry, diaconia),但《宗》第六章,以至餘下的新約章節,從未稱此七人為「διάκονος」(執事)。另一方面,神委會的《執事職》也承認:「為選立那七人所給出的原因(希臘化猶太人信友的怨言)與路加後來記述他們的行動有矛盾。我們對服侍餐桌一無所知,路加只談及斯德望和斐理伯的行動:或準確點說:斯德望在耶路撒冷的講道以及他的殉道,和斐理伯在撒瑪黎雅的宗徒事業,他並為人付洗(見宗8: 12,26-40; 21:8)」(2.a.ii.para6; Eng.: II.I.2.para7)。

《執事職》甚至認為:「有可能的是,宗徒們指派那七人去做希臘化猶太人信友的tête[=head=領袖],去履行希伯來信友之中的presbytres[=presbyters=長老(神父的雛型)]相同的任務」(2.a.ii.para5; Eng.: II.I.2.para6)。

那麼,在《新約》中,究竟有沒有提過「διάκονος」(執事)?是有的:一)列舉成為「διάκονος」(執事)的人格素養(弟前3:8-11)和二)羅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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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執事)福貝依聖像畫
先看羅16:1Συνίστημι δὲ ὑμῖν Φοίβην τὴν ἀδελφὴν ἡμῶν, οὖσαν [καὶ] διάκονον τῆς ἐκκλησίας τῆς ἐν Κεγχρεαῖς,(=And I am commending to you Phoebe our sister, who is [also] a deacon of the church in Cenchreae=我把我們的姊妹福依貝委託給你們, 她也是耕格勒教會的執事)。查BGAD字典,「διάκονος」(執事)一字屬雙性,不一定只是指女執事(陰性)。神委會的《執事職》一方面認為,此語境中「διάκονος」應泛指僕人,而非具體指『執事』的職能。當然,誠如文件本身在較早前所講,這些官方銜頭的具體內容尚未固定,是隨著早期教會的團體生活而慢慢成形的(1.c.para1-3; Eng.: I.III.para1-3.)。但另一方面,文件也承認:「在宗徒時代,由女性向宗徒們及各團體提供的各式各樣的執掌事務協助[assistance diaconale],看來具制度特色[semblent avoir eu un caractère institutionnel]」,並指出:「看來肯定的是,福貝依在耕格勒團體中擔任一個服務[職份],是受認可的並從屬於宗徒職務的[reconnu et subordonné au ministère de l’Apôtre]」(2.d.para1; Eng.: II.IV.para1)。

另外,美國教會法協會於1995年發表的《女執-教會法》一方面同意,把福貝依理解為官方制度內,類似我們今天的執事,是犯了時代錯亂(anachronistic)的謬誤,畢竟在宗徒時代,完整的教會制度架構尚在塑造階段,仍未定型。另一方面,文件援引一本1976年出版的專著,提出保祿對福依貝作為耕格勒教會『執事』的記述,很可能標誌著一份原始的神恩逐漸成為一個職份的開始(I.B.1.; cf. n.22)。

(篇幅所限,弟前3:8-11下回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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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ιάκονος」(執事)本是「奴僕、侍從」的意思。它逐步成了教會內的服務人員,與宗徒合作,協調教會事務。女兒身也無礙擔當此職。自新約時代後期始,這職務的發展如何?請看下回分解。



【註二】見梵蒂岡網站: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congregations/cfaith/cti_documents/rc_con_cfaith_pro_05072004_diaconate_fr.html。另外,該文件的名稱英譯作《From the Diakonia of Christ to the Diakonia of the Apostles》,並定發佈年份為2002年,因該文件是在2002930日經神委會大會一致通過;英譯本見: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congregations/cfaith/cti_documents/rc_con_cfaith_pro_05072004_diaconate_en.html
【註三】Robert Mickens, “Letter from Rome: Pope Francis reopens a question many thought had been closed,” May 18, 2016, Global Pulse Magazine, http://www.globalpulsemagazine.com/news/pope-francis-reopens-a-question-many-thought-had-been-closed/3201.
【註四】Canon Law Society of America. The Canonical Implications of Ordaining Women to the Permanent Diaconate: Report of an Ad Hoc Committee of the Canon Law Society of America. Washington, DC: Canon Law Society of America, 1995.
【註五】見:“Commentary to Inter insigniores” (Italian original), in L’Osservatore Romano, Jan 27, 1977.
【註六】William Arndt, Frederick W. Danker, and Walter Bauer,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