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0日 星期六

一概而論的法律?

聖言啟航
梁展熙
丙年復活期第六主日

一概而論的法律?

   每當討論到在教會內──無論在堂區還是普世教會層面──的傳承(tradition;慣譯:傳統)和改變的時候,「平安」大概不是常用字。然而,教會生活中的持不同立場者之間的緊張關係,確不自今日始。相反,早在宗徒時代,就已出現過。

            在聖經的世界裏,從舊約一直到耶穌復活,甚至教會初期(大約直至宗8:25),只有兩種人:猶太人(或以色列民)和外邦人。耶穌宣講自己的默西亞身份的時候,雖然指出當時的猶太人對默西亞這號人物有錯誤的理解和期望,但也同時展示出自己就是舊約中的默西亞。換言之,耶穌是以色列的天主的默西亞。從這角度看,能夠得到這位猶太人(啟示中)的默西亞所帶來的救恩的人,就只有是猶太人──至少要完全遵守猶太法律(即梅瑟法律)=成為猶太人──自是理所當然。

   對於聖經本身來說,從創世故事直到耶穌復活,這一直都不成問題。可是,自從教會誕生開始,事情就慢慢起了變化。一開始,耶穌的追隨者──甚至耶穌自己──都是猶太人。但隨著教會不斷擴展,宗徒們親眼目睹過聖神直接臨到外邦人身上,有些甚至尚未受洗(見宗10:44)。於是,問題應運而生。一個外邦人要加入耶穌追隨者的行列,是否必須先成為猶太人(=遵守一切梅瑟法律,包括受割損和只進食潔淨的食物等)?

            今天的讀經一為我們呈獻的《宗徒大事錄》第十五章節選,是初期教會處理這(牧民?)問題的一段歷史的簡化版。禮儀只是讓我們讀到問題本身(1-2節),然後一躍而至商議好的結果(22-29節),中間一共跳了19節。不過,為了讓我們能夠了解清楚由耶穌追隨者所組成的團體如何能夠保留並活出耶穌在臨別贈言中留給他們的平安,我們就有需要看看被略去了的商議部分。

            就外邦新人加入後是否需要遵守整套梅瑟律法的辯論中,立場主要有三:完全要守、完全不用守,以及要守一部分。其實,當中牽涉的,並非「一套法律是否需要所有人去守?」這麼簡單。更深層的問題是,假若外邦基督徒不必全守梅瑟律法的話,那麼猶太基督徒呢?特別是梅瑟法律有列明一些不可進食的不潔食物,言則如果有些人需要全守梅瑟律法,另外一些卻不需要,那麼大家怎樣同枱吃飯呢?

   在讀經一中略去了的部分中,《路-宗》作者描寫了聚集在耶路撒冷的所有領袖如何解決這次爭議。首先,各方都用心彼此聆聽。保祿和巴爾納伯先匯報了天主在外邦人領域中透過他們所完成的一切。另一方則重申遵守整套猶太律法的必要。在連場激辯過後,伯多祿站起來,提出最具決定性的理據:天主顯然既把聖神賜給了猶太人和外邦人,無分彼此。然後,他繼續提出理據,認為應就遵守律法的問題有所放寬。接著,領袖們再次聆聽保祿和巴爾納伯「述說天主藉著他們在外邦人中,行了怎樣大的徵兆與奇蹟」(12節)。然後,雅各伯──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引用《亞毛斯先知書》9:11-12有關天主要復興以色列和聚集萬民的說話作為理據,向外邦人放寬遵守梅瑟律法。最後,回到讀經一的內容,這次稱為耶路撒冷會議的結果:「聖神和我們決定,除了以下幾樣『必需的』(希臘:epanagkes=英:of necessity;見葡Difusora Bíblicaindispensável)事項外,不再給你們加上額外負擔」(28節)。同枱吃飯,也可以各吃其所能吃的。

            在失去了耶穌的具體領導之後,初期教會要學習如何在不斷改變的(牧民?)現實中作出相應調整。甚麼才是「必需」的呢?底線應該定在哪裏呢?這些都是棘手的議題。耶穌的平安是留給整個基督徒團體的(見:我把平安留給『你們』)。初期教會向我們展示了,要在一直改變的牧民狀況及隨之而來的做法調整中保住這份平安,就要緊記我們有「那護慰者,即父因我的名將要派來的聖神,將教導你們一切,並使你們記起我對你們說過的一切」(若14:26)。

            說到底,能夠使耶路撒冷光耀奪目的,並不是人建的聖殿,而是上主天主和羔羊本身。


2016年4月23日 星期六

無私的愛 創新天地

聖言啟航
梁展熙
丙年復活期第五主日

無私的愛 創新天地

            自復活期第五主日起,福音選讀都取自《若望福音》中耶穌的臨別贈言。今天讀到的,正是這段贈言的開端。不過,大概是因為這段短短的福音選段,訊息太強了,以致我們時有忽略其上文下理,因而領略不到當中的微妙。耶穌的訊息本身,相當明顯:「我給你們一項新命令:你們應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你們也要照樣彼此相愛」(34節)。

            也許,在主日學、教理講授,以至彌撒講道中,這句話也同樣氾濫成災,大家一方面已不會忘記這句話,但同時也會開始對這句話麻木。就這樣,耶穌的新命令就變得陳舊迂腐。因此,讓我們姑且當作自己從未聽過這句話,重新從它的上下脈絡來閱讀,為的是更了解它。

            讓我們先回到耶穌的命令本身:「你們應彼此相愛」。這一聽就知道很好,無疑是應做的事。問題是:這樣的相愛是怎樣的愛?耶穌所用的動詞,希臘語是「agapaō」,中譯大概是「仁愛」、「博愛」,或者「無私的愛」。此外,耶穌自己也解釋了,他所要求的是怎樣的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耶穌怎樣愛了門徒們呢?在這一章的開始時,耶穌就為門徒洗了腳,並預言了自己的死亡。由此來看,「無私的愛」是最貼切的翻譯。

            這一切都很好,但問題仍舊存在。「無私的愛」,說出來動聽,但若果沒有具體的實現,同樣可成陳腔,至少是空話。但耶穌的「無私的愛」是很具體的。耶穌在這段贈言的後半部分中說:「人若為自己的朋友捨掉性命,再沒有比這更大的愛情(=agapē)了」(15:13)。耶穌的愛,就是無私──徹底的沒有了自己=死。

            當然,我相信耶穌並不是要求他的每個門徒都去以死示愛。至少,我們不是耶穌,我們死了也不能為人類帶來甚麼好處,只會徒添傷悲。不過,死亡只是「徹底地沒有、虛空自己」的方式之一。耶穌為門徒洗腳正是一例。他放下了身段,放下了自己是師傅、是主的身份,去服侍自己的晚輩。耶穌這樣做,同樣是無私──放下了自我。

            今天福音選讀的開始也同樣重要:「當猶達斯從晚餐廳出去以後」。的確,被耶穌洗腳的,耶穌無私地愛的,還包括那他明知會出賣自己的猶達斯,以及他明知會否認、背棄自己的伯多祿。這樣無私的愛,不單不求回報,更是「『只求』將心托明月,『不管』明月照溝渠」。

            要無私地愛,不一定只是去洗別人的腳。耶穌的新命令,在若中只是要自己的門徒(團體內的?)彼此相愛。但是,耶穌的示範,只求傳意,不必依樣劃葫蘆。保祿和巴爾納伯,就為了其他人的得救,離鄉別井,穿州過省,去傳道和建立教會。在完成任務後,他們也回到當初派遣他們的敘利亞安提約基雅教會。這份無私的愛,不單見諸個別的行動,也持久地把不同的人結合為一個團體──教會。

            這樣,父愛子、子愛門徒、門徒彼此相愛,最後更可衝破種族的隔閡,讓外邦人也可跨入信德之門。而在下主日,我們更會讀到那次所謂的耶路撒冷會議,得出允許外邦人無需先拋棄自己的種族身份而成為猶太人,就可進入得救的團體的決定。

            耶穌捨身成仁的無私之愛,開啟了人類歷史的末世階段。這階段完滿的一刻,就由神視者若望描寫出來。屆時,再沒有眼淚,再沒有死亡,再沒有悲傷、哀哭和痛苦(見默21:4)。神視中有聲音解釋:「因為先前的都已過去」。而坐在寶座上的那一位說:「看啊!我已更新一切」(5節)。

            不過,我猜,最終的原因,並非如此。能夠讓以往的都過去,能夠讓一切重新開始的,只有愛。只有愛才能開創新天新地。我想,這就是為甚麼天主讓神視中的耶路撒冷看起來好似一位待嫁新娘一樣。是因為天主在耶穌內對她的心有獨鍾,至死不渝,讓她再沒有眼淚、死亡、悲傷、哀哭和痛苦。然而,要開創這樣的新天新地,單靠天主是不行的。我們不可翹起雙手,甚麼也不做。畢竟,如果人沒有因無私之愛而煥然一新,縱有新天新地也是徒然。


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耶穌 羔羊 牧羊人

聖言啟航
梁展熙
丙年復活期第四主日

耶穌 羔羊 牧羊人

            這主日,傳統上稱為「善牧主日」,每禮儀年的福音選讀都截取自若望福音10:1-30。在丙年的禮儀年進程裏,今天的福音更承接了上主日福音中伯多祿的牧職委任,就是以耶穌為榜樣,去牧養他的羊。
Hubrecht (Hubert) and Jan van Eyck
“The Adoration of the Mystic Lamb,” 1432.
The altar piece, the lower middle panel,
in the Vyd Chapel in St. Bavo's Cathedral in Ghent

   在整段《若》第十章裏,耶穌兩次稱自己為善牧(11, 14節)。善牧認識他的羊,為牠們捨棄自己的生命。相反,僱工根本不重視羊群。今天福音選讀的部分,也就是整段善牧篇的結語,耶穌重申,他的羊聽他的聲音,他認識他們,他要使他們得到永生。

            永遠的生命,也就是完滿的生命,乃《若》的幾個大主題之一,也是復活期要慶祝的。生命是耶穌的首要特性(1:4);他來就是為把永生帶給世界(3:15-16)。然而,永生並不是在人死後才開始的,因為乃信的人,已有永生(3:36; 4:14)並已從死亡過渡到生命(5:24)。能夠帶走永生的,不是死亡,而是罪和不信;而耶穌本身,就是復活和生命。

   儘管大部分基督徒對死後的生命都有強烈的希望,大概當中只有少數意識到自己已經擁有「永生」。《若》中的永生,與其說是長度:永不結束的生命,更好說是質素:完滿的生命。這就是耶穌所啟示的,與天主同活,以及為天主而活;同時,當人透過信和愛投身於耶穌所體現的那一類生活和質素時就已開始。

   另一方面,在所謂的若望傳統──從若翰洗者到耶穌的愛徒到帕特摩的神視者若望──中,耶穌的默西亞身份以天主羔羊的形式實現出來。但與此同時,在今天的福音選讀中,耶穌也被描寫為良善的牧者。也許我們太常聽到這兩個用來描寫耶穌的圖像,以至我們意識不到,兩者並不協調:耶穌同時是牧者和羔羊。

            我們大都知道,耶穌作為羔羊,具有深層的神學和祭祀意味,尤其在若望文學中,即視耶穌為那除免世罪的天主羔羊。但耶穌作為羔羊這比喻,同時帶出另一層意義:羔羊就羊群的一份子;換言之,耶穌也是我們的一份子。教宗方濟各在剛上任的那年(2013年)的祝聖聖油彌撒中講道時就對全球司鐸說:你們要成為帶有羊羶味的牧者。藉著取下血肉,耶穌具體地實現了這原則,成了那進入羊群之中的牧者。

            這就是善牧耶穌何以能夠說:「我認識那些屬於我的,而那些屬於我的也認識我」(14節),因為他成了我們的一份子,他清楚知道我們是誰,我們的人生是如何。耶穌也說:「我的羊聽出我的聲音,我認識牠們,而牠們也跟隨我」(27節)。

            到底天主,那位善良的牧者,為甚麼要成為天主的羔羊?天主要把我們帶到哪裏?《默示錄》和《若》都有答案。在《若》中,耶穌說他呼召他羊群的原因是他要「把永生賜給牠們,牠們永不喪亡,且無人能從我手中奪走牠們」(28節)。羊群正跟隨善牧抵達樂園,得到永恆的照料。

            在《默》中,若望見到「一大群人,不可勝數,他們來自各邦國、各支派、各民族、各語言;正站在寶座和羔羊面前,身穿白袍,手持棕櫚枝」(7:9)。儘管上主的羊群在世上遭受沉重的打擊,但善牧的承諾仍然真實:「他們永不喪亡」(若10:28)。事實上,善牧所賜予的,不只是生命,而是豐盛的、完滿的生命:他們再不用挨飢抵渴,也不再受烈日酷熱所傷,因為「那居於寶座的羔羊將作他們的牧者,把他們領到生命的活泉;天主也要抹去他們眼中的淚痕」(默7:16-17)。


            教宗方濟各在橫跨兩年的家庭主教會議中,強調教會必須是與人同行的(synodal),也就是一份陪伴。善牧之所以善,就是他放棄以高高在上的方式指路,而加入羊群之中,與牠們同行,陪伴牠們走地上的路。教宗在上週五頒佈的主教會議後宗座勸諭《Amoris Laetitia》(愛的喜樂)中,多番強調陪伴的重要:耶穌陪伴人(60);天主的溺愛陪伴著人的旅程(62);愛就是陪伴(93);教會不單陪伴新婚夫婦(217-222),更陪伴婚姻失敗的人(241-246);牧民不只是舉行聖事,更是陪伴(223),等等。既然善牧成為我們的一份子,我們是否也該效法他?

血債要抵 人命應填? 論死刑存廢(下)

神學展望
梁展熙

血債要抵 人命應填?

論死刑存廢(下)

            在上一期,我們從刑法四大目的──改過自身、阻嚇作用、囚禁關押、惡有惡報──出發,得出死刑已不再合理的結論。今天,我們特別從基督信仰傳統以及教會訓導的發展沿革,來探究教宗方濟各現在呼籲完全廢除死刑的理據。

舊約

            《舊約》中的確列有不少可處死刑的罪行。最為人熟知的當然就是「對應報還律」(lex talionis):「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疤還疤」(出21:23-25)。因此,(蓄意)殺人者死(見出21:12-14)。不少現時仍執行死刑的刑法區,通常也只是判處謀殺兇手死刑。

            然而,《舊約》認為應處死刑的,為數眾多,大概可分成三大類:祭祀律、性律和雜項。當中絕大部分,當代刑法已不再處以極刑。祭祀律中如:祭祀邪神巴耳(戶25:1-9)、靈驗的但領人信仰別的神的先知(申13:1-1017:2-718:20-22)、凡召亡魂行巫術或占卜者死(肋20:27)等。性律如:在郊野強姦一個已有婚約的少女者死(申22:25-27)、在城中與一個已有婚約的處女行房則二人都該死(申22:23-24)、司祭女兒賣淫作妓者死(肋21:9)。雜項如:打父母者死(出21:5)、拐帶人口者死(出21:6)、咒罵父母者死(出21:7)。假若以《舊約》作為支持死刑的理據,理應對上述罪行同樣處以極刑;但我們當然不會那樣做。

   更何況,《舊約》中視為死罪某些行為,現今社會根本不會視作罪行。如:在安息日工作(出31:14; 35:2;戶15:32-36)以及一個硬頸、反叛和教訓過後仍不聽父母說話的兒子當處死刑(申21:18-21)。再加上「十誡」中以「絕對法律」(apodictic law)形式頒下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殺人」,可見直接援引《舊約》來支持死刑並不可行。

新約

            首先,雖然福音的訊息是愛與寬恕,但死刑的概念似乎卻是個再自然不過的概念。耶穌曾認同舊約法律:「咒罵父親和母親的,應處以死刑」(瑪15:4)。另外,當耶穌在受比拉多審判時,他似乎暗示當權者執行死刑的權柄來自天上(若19:11)。

   其次,新約中就國家能否執行死刑最相關的章節,就在保祿宗徒所寫的《羅馬人書》:「因為[掌權者]是天主的僕役,是為相幫你行善;你若作惡,你就該害怕,因為他不是無故帶劍;他既是天主的僕役,就負責懲罰作惡的人」(13:4)。支持死刑的人,經常引用這句話作為支持理據。

   可見,耶穌一方面強調要寬恕別人,甚至愛自己的敵人(或譯:仇人);但另一方面,新約所投映的世界觀又視死刑為理所當然的事。可以說,就借鏡當代死刑問題而言,《新約》的作用是模稜兩可的。

聖奧斯定

            初期教會的教父們一般接受國家有執行死刑的權力。聖奧斯定就是佼佼者:

「嚴禁殺人的這同一條神律容許某些例外,就像當天主以一般法律形式授權殺人,或當祂明確委任某個人在某段時間殺人的時候」。[……]「行刑者並沒有犯殺人罪;他不過是一件工具,有如他用來斬首的刀一樣。因此,受天主呼召而發動戰爭,或公權力的代表把兇犯處死,只要根據法律,即那最公義的理性的意志行事的話,就完全沒有違反『不可殺人』一誡」(《天主之城》第一冊‧第廿一章)。

            簡言之,奧斯定把執法殺人視為第五誡的例外。脫利騰大公會議之後所產生的教理:《羅馬教理》,基本上就是繼承了這思路【註1】。

聖多瑪斯

        相對而言,多瑪斯對可否執行死刑有更詳細的討論(《神學大全》第二部分之二‧第六十四問‧第二條)。他認為,為了公共利益的緣故,可殺死罪人。他把整個社會比擬為一個身體,把罪人比擬為一個腐爛了的或受了感染的肢體,如不切去該肢體,則會危及到整個人的安全。同理,只要一個罪人是危險的或有傳染性的(他沒有指明是字義上的還是比喻性的,因此他所指的不僅是殺人犯),殺了他就是對整個社會有利,並應得讚賞。

            當代人也許會對這樣的說法有點陌生。畢竟,今天大多數人認為人的尊嚴是人與生俱來而且不可剝奪和不可分割的。但多瑪斯不會認同。他反而相信:因著犯罪,人離開理性,因而從他人性的尊嚴中墮落到蓄生的奴性狀態,因應其對他人的用處而被處置(同上)。「因此,雖然殺一個保有其尊嚴的人本質上是邪惡的,但殺一個犯了罪的人可能是件好事,就像去殺一隻野獸一樣」。簡言之,「一個壞人,連蓄生都不如,較之更具傷害性」(同上)。

            多瑪斯把基督信仰傳統中支持死刑的理據論述得更詳細,今天我們看來,就更清楚其缺默之所在。在多瑪斯眼中,人作為天主的肖像(見《神學大全》第一部分‧第九十三問),與人的尊嚴無關。多瑪斯的人觀(人之所以是人的特質),大部分是來自亞里士多德的:人的尊嚴,在於人性(human nature),即作為理性的生物(rational animal),不如其他野獸一般(見《神學大全》第三部分‧第四問‧第一條;另見Nicomachean Ethics I.13; De anima III.11)。

            不過,此後多個世紀,尤其在神學和哲學反思日益深切,再加上兩次世界大戰對人及其尊嚴的蹂躪迫使世界(尤其歐美亞)各國思想家深切反省,最終在上世紀四十年代末有《世界人權宣言》、教宗若望廿三世的《和平於世》通諭以及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喜樂與希望──教會在現代世界的牧職憲章》的誕生。要了解當今世界和教會的人類尊嚴及人權觀念,這三份文件乃是必不可少的。

            與多瑪斯不同的是,《和平於世》(PT)和《喜樂與希望》(GS)都把人的尊嚴建基在人與天主之間的獨特關係上:以天主的肖像而受造的(PT 3GS 12)和基督以自己作贖價所拯救的(PT 10GS 18)。由於人的創造與再造都由天主而來,因此當代的天主教會訓導認為人的性命是屬天主所有,其他人、即使國家(掌權者)都無權剝奪。

            不過,即使多瑪斯支持執行死刑的立場已不再是教會官方立場,但他的說法也絕非一無是處。至少,他提醒我們,為令自己感到舒暢而施行死刑,是報復。這是邪惡的。施行任何懲罰,只能以更大的善為目的,如:罪人的悔改、限制罪人的行動使他人不受影響,公義得到彰顯,以及天主得到尊重等(《神學大全》第二部分之二‧第一零八問‧第一條)。

當代教會訓導

   到此,也許大家會問:但《天主教教理》的行文也沒有說明要絕對廢除死刑,不是嗎?的確,1997年增修的《教理》第2267條第1段如下:「假設有罪一方的身份和責任已完全被確定,教會的傳統訓導並不排除訴諸死刑,但只要這是唯一的可行之道,藉以有效地保護人命,免受不義侵犯者之害」。【按:1992年原版行文可在《生命的福音》通諭第56段找到。《教理》本條及後正正是因應《生命》該段而增修。】

            這裏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教理》和《生命》完全是從原則層面出發。簡言之,它們假定在整個司法程序上,已達到毫無差錯,不偏不倚,絕對公正,即在絕無可能有冤、假、錯案的情況下。二)《教理》和《生命》認為,執行死刑的唯一合理理由,就是捍衛公共秩序和保障人身安全。換言之,只有當一個國家的懲教機關(監獄)完全無法把一個對公眾仍有殺傷力的兇徒有效囚禁的情況下,才可把死刑視為最後手段。

            然而,時至今日,絕大部分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其懲教機關的科技已達到能夠完全有效地關押對大眾有傷害性的兇徒。因此,這些國家再繼續執行死刑,已不再合理。

結語

        綜合兩文之言,可見無論從現代刑罰學層面,以及從基督信仰傳統發展的角度,(至少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死刑已不再合理。死刑不能讓罪人改過、並不具有絕對的阻嚇力,反而有人會因冤案而枉死,並且侵犯了天主創造和再造的人類尊嚴。

            然而,本文順便展示的另一點是,聖經以至聖人、聖師、神學家的著作,並非萬應靈丹,可隨便翻開某一頁,抄下某一句便可馬上用來解答當下問題,並放諸四海皆準。相反,要在基督信仰傳承之內思考問題,四大要素:聖經、傳統、理性、當代情況,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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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 星期五

血債要抵 人命應填? 論死刑存廢(上)

神學展望
梁展熙

血債要抵 人命應填?

論死刑存廢(上)

            教宗方濟各在本年221日三鐘經結束時,指出「『不可殺人』的誡命是絕對的,同時適用於無辜的人和有罪的人」。並在慈悲特別禧年是促進世界去尊重生命和每個人的尊嚴的背景下,指出「因為即使凶犯也擁有不可侵犯的生存權──天主的恩賜」,所以他「向各國領袖的良知作出呼籲,希望國際上達到廢除死刑的共識」【註1】。

            不過,本年328日,台灣4歲女童遭無目的謀殺,被兇徒以菜刀割喉斬頭致死。事件引起本在討論死刑存廢的台灣烽煙四起。就我所見,輿論似乎傾向兇徒應被處以極刑。在社交網站上甚至曾見有人發起把兇徒處以「唯一死刑」──即被告一旦罪成,法官沒有選擇,只可判處死刑──的文帖。他們的理由很簡單:兇徒手刃稚子,泯滅人性,本就死有餘辜。更何況殺人填命,天公地道。否則,只是姑息兇徒,淪為幫兇。假若只判終身監禁,就是浪費公帑。

            我同樣認為,兇徒的惡行令人髮指。我也相信教宗方濟各有同樣感覺。但是,為何當代教會數任敎宗【註2】、各國主教團【註3】,以至各地神學人都致力呼籲廢除死刑呢?他們是漠視公義嗎?他們旨在姑息兇徒嗎?還是其實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因,是普遍輿論忽視了的呢?

            坦白講,這不是個容易處理的議題。除了支持和反對死刑的一般理據外,還牽涉到聖經的詮釋、歷代神學家的看法,甚至教會教導的發展(the development of doctrine)。本文由上下兩篇組成,先從刑法學者的角度出發。

懲罰的目的

            按美國第三巡迴法院上訴法院資深法官尼嘉特所說【註4】,經司法程序而把痛苦施加在某人(被告)身上,從法理上說,理由主要有四:改過自新、阻嚇作用、收容囚禁和行惡報應。我們將從這四點來看死刑能否達到這些目的,從而量度其合理性。

1)改過自新

            對於某些思想家來說,這是向人施加懲罰的唯一合理理由。換言之,施加懲罰的目的,是為(至少嘗試)幫助兇徒懺悔改過。但就死刑而言,這點可直接忽略,因為一個被判死刑的人,是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2)阻嚇作用

            這點比較複雜,要從兩點討論。廣義的阻嚇作用,指通行執行刑罰來嚇止其他人不去作同樣的非法行為。然而,至少根據美國的統計數據,死刑並沒有令謀殺案數字減少(雖然現時未有有關傳媒廣泛報導死刑執行對大眾心理的影響)。換言之,死刑的廣義阻嚇效力,值得商榷【註5】。

            至於狹義阻嚇作用(specific deterrence:即令同一個人不再犯同樣的罪行),死刑無疑是有效的。因為兇徒在初犯時既已伏法身亡,就無法再犯同樣罪行。事實上,死囚行刑後,他甚麼事就再也做不了。所以,死刑具有永久的狹義阻嚇力。

            問題是,既然只具狹義阻嚇力,則死刑還是否必需之惡(necessary evil)?首先,至少在美國,死刑的成本是遠高於監禁的。因為行刑次數並不頻密,而且要人道地執行死刑所需的藥物、器械成本和貯藏費用高昂。其次,以保護社會公共安全為合理理由的話,終生監禁便可。因此,刑法學者不認為廣義和狹義阻嚇力是保留和執行死刑的合理理由。

3)收容囚禁

   這裏指把一個罪犯囚禁起來(containment),以防止他再犯同樣罪行,傷害社會和他人。然而,在原則層面上,這也不無問題。因為這邏輯推論,就是以一個人過去之中的一點,在缺乏其他理據的情況下,推斷他必定會重複犯錯,因而將之收監,以防止他再犯。的確,死刑也是從某種意義上把兇徒囚禁在某處(這裏就是指地府)。同樣的問題是:這是否必需的惡?非也,把兇徒收監已足以防止他再次行兇。因此,死刑從這點上也得不到合理支持。

4)惡有惡報

   首先,讓我們重溫一下報應觀(retribution)的基本邏輯:
  • 所有犯了法的人都應受罰
  • 只有犯了法的人應該受罰
  • 犯了法的人應受與其罪行相稱的、合乎比例的懲罰


   此論認為,真正的公義在於,人們要為他們的過錯而受相稱的苦。殺人者應當受死。換言之,量刑應視乎罪行的殘暴程度、行兇者的行徑,以及受害人的無助和不能自我保護的程度。而因應罪行施加相稱的懲罰是法庭回應社會對公義的呼求,並反映出社會對該項罪行的痛恨。

   然而,這論點也有可反駁之處。一)死刑看來是報仇多於報應,而由此看來,這未必合乎道德。有人認為:在一條生命被奪走之後,再去奪取另一條生命,就是報仇,這不是公義。二)在宣判與行刑的時期之間,行兇者日夜等死的心理折磨,是除了失去生命之外的附加懲罰。不過,話說回來,雖然有些國家,如美國,死囚等候行刑的時間可以經年,但有些國家卻是從速處理死囚的。三)我們不能藉殺人來向社會指出殺人是錯的。

            當然,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是:報仇是否必然是一件壞事?在法律哲學的層面上,未必人人認同這立場。例如:英國維多利亞時代法律哲學家史提芬斯(James Fitzjames Stephens)就認為:「懲罰應當執行的理由之一,為了認同健康的頭腦在思考到這些罪行時所激起的憎恨──或稱之為報仇、憤恨,隨你稱呼──的感覺」(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

   問題是,假使我接受報仇是可以接受的(當然事實上我反對這觀點,詳見下週),此說仍有一大缺點。這觀點把施罰者置於絕對正確的道德高地,把受罰者標籤為道德淪喪之徒。但在判定被告是否真的兇手,是否真的道德淪喪的司法程序,卻無法保證百份百不出錯。

            檢察官的立場。由於被告的罪名及刑罰由檢察官決定,因此傾向以死刑起訴的檢察官會提高他負責的案件的被告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例如美國路易斯安納州的卡多郡,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死刑定罪數目只佔全美國不多於5%,但在2010-2014年度則躍升為全美國人均死刑定罪數目最高的郡,儘管自九十年代起這郡的謀殺案發生率一直下跌了67%。這主要因為在那五年出任該郡檢察官的是郭戴爾。他認為死刑主要就是為了報復,而且這是正確的【註6】。另外,據紐約時報在2003年的報道,美國路易斯安納州的檢察官會在成功讓被告入罪判死而開派對慶祝,並彼此頒授非官方的獎章嘉許【註7】。

            種族不公。至少在美國,謀殺案中的死者和兇手的種族背景對兇手量刑有一定影響。統計顯示,自1977年起,被告被判死刑的比例,死者為白人的話佔77%,為非裔的佔15%,為拉丁美裔的佔6%,其餘的佔2%【註8】。雖然這統計沒有包括死者總數的種族背景比例,但的確點出箇中問題。在2006年,由美國史旦福大學、洛衫磯加州大學、耶魯大學和科奈爾大學研究員一同發表的研究顯示,在美國,死者為白人的謀殺案中,如果被告外貌愈似典型的黑人,則愈有機會被判死刑【註9】。

   冤案。不少在審判過程中認為證據確鑿的謀殺案,最後卻在多年後發現被告是清白的。在美國,由於成功入罪率對晉升有一定影響,近年發現有檢察官刻意扣起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不作呈堂,最後在DNA鑑證後證明清白。例如:美國人湯普遜在1985年分別被控持械行劫和謀殺罪成,成為死囚。此後14年尋求方法上訴。最終在1999年,行刑前數週,在當時他的辯護律師團追查之下,發現當年控方沒有把械劫案死者衣物上的兇徒血跡化驗報告呈堂,而該血液血型與湯普遜的並不吻合,此案得還清白。辯護團更發現,控方當年同樣沒有把謀殺案中目擊證人描述的兇徒樣貌與被告不符的供詞呈堂。最終湯普遜沉冤得雪,當庭獲釋【註10】。還有江國慶案:1997年台灣因被嚴刑迫供,承認姦殺5歲女童,在21歲時受刑枉死,真兇在2011年被緝捕歸案【註11】;聶樹斌案:1995425日在內地未滿21歲的聶樹斌被判姦殺罪成,兩天後遭槍決,真兇卻在2013年才被繩之於法【註12】。更有研究顯示,美國所有已判處死刑的案件中冤案的比例是4.1%【註13】。

            綜合以上各點,大部分刑法學者認為已再沒有合理理由支持保留死刑。在本文的下半部分,我們將集中看看基督信仰傳統對死刑存廢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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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4Richard L. Nygaard, “‘Vengeance Is Mine,’ Says the Lord,” America, (October 8, 1994): 6-8[7].
【註5William C. Bailey and Ruth D. Peterson, “Murder, Capital Punishment, and Deterrence: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in The Death Penalty in America: Current Controversies, ed. Hugo Adam Bedau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135-161.
【註6Campbell Robertson, “The Prosecutor Who Says Louisiana Should ‘Kill More People,’” The New York Times, July 7, 2015, http://www.nytimes.com/2015/07/08/us/louisiana-prosecutor-becomes-blunt-spokesman-for-death-penalty.html?_r=2 [accessed March 29, 2016].
【註7Jeffrey Gettleman, “Prosecutors’ Morbid Neckties Stir Criticism,” The New York Times, January 5, 2003, http://www.nytimes.com/2013/01/05/us/prosecutors-morbid-neckties-stir-criticism.html [accesssed April 4, 2016].
【註8Amnesty International USA, “Death Penalty and Race,” Amnesty International USA, http://www.amnestyusa.org/our-work/issues/death-penalty/us-death-penalty-facts/death-penalty-and-race, [accede April 1, 2016].
【註9Jannifer L. Eberhardt, Paul G. Davies, Valerie J. Purdie-Vaughns, and Sheri Hynn Johnson, “Looking Deathworthy: Perceived Stereotypicality of Black Defendants Predicts Capital-Sentencing Outcomes,” Psychological Science 17,5 (2006): 383-386.
【註10Radley Balko, “The Untouchables: America’s Misbehaving Prosecutors, And The System That Protects Them,” Huffpost Politics, August 1, 2013 [updated August 5, 2013],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3/08/01prosecutorial-misconduct-new-orleans-louisiana_n_3529891.html [accessed March 30, 2016].

【註13http://www.pnas.org/content/111/20/7230.full;另見:Subcommittee on Civil and Constitutional Rights Committee, “Innocence and the Death Penalty: Assessing the Danger of Mistaken Executions,” in The Death Penalty in America: Current Controversies, ed. Hugo Adam Bedau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344-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