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8日 星期六

【聖言啟航】 還愛於主 傳愛於人

聖言啟航
梁展熙
甲年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還愛於主  傳愛於人

這幾個主日,禮儀讓我們從旁觀察聆聽,從耶穌進入並『潔淨』聖殿起,各宗教勢力分別以難題連續挑戰耶穌:「你憑什麼權柄作這些事?誰給了你這種權柄?」、「你以為給凱撒納稅,可以不可以?」,以及禮儀跳過了的「在復活的時候,她是七兄弟中那一個的妻子?因為他們都曾娶過她」(見《瑪21:23–22:40》)。這些難題,分別牽涉到權力的來源(即:有否律法供諸引用),以及律法在應用中無可避免要面對的問題。今天我們讀到的,是這一系列挑戰的最後一道難題:「師傅,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這可是關係到整個律法系統的本質問題。在猶太傳統 613 條誡命律法中,哪一條才是最重要的呢?

然而,這一次不再是兩難的問題,不是關於當兩條誡命有衝突時的取捨。更有可能的是,發問的這位法學士,要考的耶穌在法學上深度。事實上,猶太思想一方面以愈來愈冗長的文字討論來研習他們的律法傳統,另一方面卻又追求對整個傳統的簡潔總結。最有名的例子,莫過於猶太律法詮釋傳統的典籍《塔耳木》(Talmud)中的一段記述。

這一幕的主角,是活於主前一世紀的偉大拉比希列爾(Hillel)。話說有一天,他遇到一位有可能皈依猶太教的外邦人,並正在『傳教』。這外邦人,為了考驗希列爾的智慧(或以及猶太信仰的能耐[?]),便提出要希列爾在單腳站立一次的時間內把猶太律法(torah)悉數相授。當希列爾正提起一隻腳時,他開口教授,說:「你所憎厭的,不要施於你的近人。這就是猶太律法的全部,其餘的只是註釋。去學習吧!」(Shab. 31a)。這就是所謂的「金科玉律」(the golden rule),既與耶穌的「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異曲同工,甚至與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論語・衛靈公・廿四》(另見《論語・顏淵・二》)如出一轍。

耶穌對那位法學士的回應:「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和「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是古今的猶太人都耳熟能詳的兩句。前者取自申6:5,這是猶太人一天要唸兩遍的禱文(申6:4-9)的一部分。後者取自肋19:18,是《五書》中〈成聖法典〉(《肋十七至廿七章》)的一部分。換言之,耶穌較希列爾更進一步之處,在於把愛主和愛人放在一起。

當然,「近人」的概念是經過發展和改變的。在《肋》中,「近人」指的是同種族的同胞而已。然而,這並不代表《舊約》是種族主義的,是異己分別的,是只關顧自己族人而莫視其他種族的人的死活以至權益。這一點,在今天的讀經一裏已清楚顯示出來。在上主於西乃山所頒佈十誡(出20:1-21)至祂正式頒下約板(出31:18)之間,是一連串有關日常生活以及崇拜上主的法令。今天的讀經一,就是這些法令的一部分。

在這段律法中,上主既保護以色列民社區中的貧窮人,也保護孤兒寡婦。此外,祂也保護僑居於以色列民中間的外族人。古近東地區的社會,是父權家族主義的社會。一個沒有本族父執輩看顧的人,平時沒事還可;一旦甚麼事情發生了,沒有本族父執輩可以依靠的,只有自己的孤兒、寡婦、外族人,以及貧窮人,是最容易受害的(most vulnerable)。上主絕對不能眼自自看自己民族的社區內有人(甚至是外國人)無依無靠而置之不顧,因而宣告:「若你們難為他們,他們一向我呼求,我必俯聽,且大發雷霆⋯⋯」。

事實上,上主要求祂的子民關顧社區內無依無靠的弱勢社群的另一原因,不過也是耶穌的「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上主要以色列民不壓迫外族人,是「因為你們也曾在埃及僑居過」;上主要他們不難為孤兒寡婦,否則就要他們的妻兒親嚐成為孤兒寡婦的滋味;上主要借錢者交還窮人唯一的外衣,是要他們設身處地想想:「沒有這裹身的外衣,他怎樣睡覺呢?」
當然,無論是去愛上主還是近人,人之所以有去愛的能力,是因為,誠如答唱詠所誦唱,上主早已透過不同的方式愛了我們,成了我們的:力量、保障、救主、避難所、堡壘、磐石。

也許是出自同樣的情懷,教宗方濟各自今年常年期第卅三主日開始,建立世界窮人日。讓我以教宗的第一屆世界窮人日文告中的一段話作結:「[天主]如此的深情大愛,我們不能無以為報。即使是無條件地給予,不求任何回報,這份愛卻點燃人的心,使人只要經歷過它,儘管自己有諸多不足和罪惡,終究會以愛回報。我們只有盡可能地全然迎接天主賜予的恩寵、讓祂慈悲的愛進入我們心中,使我們的意志和我們的情感受到鼓舞,去愛天主和愛近人。唯有如此,那份自天主聖三當中所湧流出來的慈悲,才能啟動我們的生命,並對有需要的弟兄姊妹,施行憐憫和慈悲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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