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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5日 星期五

執事 所執何事?

神學展望

執事 所執何事?(探討女執事系列之四) 


梁展熙

上月(5月)12日,教宗方濟各宣佈將研究容許女性成為執事【註一】。我們也知道,信理部轄下的「神委會」已於2003年發表了《執事職》【註二】;我們已考查了「διάκονος」(diakonosdeacon=執事)一字的原意,是指「執掌事務、服侍他人者」。我們也處理了羅16:1中的女執事福依貝、弟前3:8-13中對(男、女)執事人選的要求,和最早的羅馬帝國文獻有關女執事的記載。我們也回顧了早期教會著作中有關(男、女)執事的描寫,雖然資料有限,我們無法斷定當時的執事是否已帶有今天的聖秩意味,但他們在統籌團體事務和在禮儀中的職責,我們仍有所知。

本文將繼續追溯執事在教會中的發展,並處理其聖秩聖事意味。

今天,如果我們(如在鄰埠)所見的(終身)執事,除了在禮儀中襄輔主教之外,一般都在堂區服務(雖然他們中有不少人兼負其他教育及牧靈事務,但根據香港教區終身執事網【註三】,他們的身份全都『掛單』在指定堂區)。然而,羅馬天主教會沿用至今的教區-堂區制度,乃繼承自(西)羅馬帝國體制。在受到該帝國否定甚至時有迫害的教會初期,執事的排位和職能又是如何?

先看執事在三種不同教會體制職務中的排位。在第二世紀後期,根據教父亞歷山大利亞的克萊孟,教會制度內的三階職務似已有雛型。按他的說法,職位進程(προκοπήprogress)的高低依次是: ἐπίσκοποςepiskopos=監督;發展成後來的主教)、πρεσβύτεροςpresbyteros=長老;發展成後來的司鐸[=神父))以及「διάκονος」(執事)(見Stromata 6.13)【註四】。

職能方面,從第三世紀初的教父奧力根(Origen)在注釋瑪竇福音時有指責一些執事沒有正直地管理教會的金錢以及把一些為窮人的金錢據為己有看來(16:22),當時教會制度內執事職責應包括這兩範疇。

不過,執事為末的排位在教會初期並未完全穩定。成書於第三世紀初,內文聲稱由十二宗徒在耶路撒冷會議(指《宗》十五章)後所著的《宗徒教誨》(Didascalia Apostolorum),卻把執事排在長老之先:「但讓他[=監督」得你們尊重,有如天主,因為對你們來說監督就坐在全能天主的位置。而執事則站在基督的位置,你們要愛慕他。而女執事應受你們的尊敬,有如聖神的位置;而長老們對你們來說應如宗徒們的肖像」(IX.ii.26trans. R. Hugh Connolly, p.36)。

此外,由於這份文獻以天主來理解監督,以基督來理解的執事,而且正如「人除了經過基督之外不能接觸天主」,因此信友應該透過執事來與監督聯繫(IX.ii.26trans. R. Hugh Connolly, p.37)。換言之,執事充當信友與監督(今:主教)的仲介(mediator)。
至於女執事,根據《宗徒教誨》,她們專責牧養女信友,尤其以下幾方面。首先,在洗禮中,浸禮之後要在受洗者頭上傅油(看來油的用量並非像今天般少),而且當時行全身浸洗禮,當然就會全身濕透,因此《宗徒教誨》作者寫:「難道女性讓男性看很恰當嗎!」因此,女執事就專責這禮儀行動,並同時釋奧(及解釋如何保持自身聖潔)。此外,她們還負責到女信友和慕道者家中講解要理、探訪女病人、照顧家居女性所需,並為久病的女病人洗澡(XVI.iii.12trans. R. Hugh Connolly, p.146-7)。

接下來,的就是涉及到整個討論的核心問題:如何斷定一個教會體制內職務是否聖秩(神品)?一份於十九世紀出土,及至二十世紀初被學界認為是由羅馬的希玻里德(Hippolytus of Rome170-235年)所著但已佚失的《宗徒傳承》(Traditio Apostolica)【註五】,是首份為「授予聖秩」(ordinatio)給出一個定義的文獻。在處理寡婦在教會團體制度裏的位置時,文獻這樣寫道:「但不要為她覆手(imponetur manus),因為她不會祭獻,也沒有禮儀責任。因著禮儀責任之故,授予聖秩(ordinatio)是為聖職人員(clero [abl.])的。但因著祈禱,寡婦[一職」得以任命(instituitur;或:確立);唯祈禱乃所有人的責任」(10:4-5)。神委會的《執事職》從這句中得出推論,在授予教會內的職務時,「如果覆手不在儀式中,則只是職務任命(institutio),而不是授予聖秩(ordinatio)」(2.c.para.4. Eng.: II.III.para.4)。換言之,「在第三世紀期間,覆手已構成了授予聖秩儀式中的獨特禮儀標記」(同上)。

《宗徒傳承》有提到,成為執事,是透過授予聖秩的(見:8:1)。不過,「執事不是為了成為司祭職(priesthood),卻是為了服務主教,去做他命令的事,而獲授聖秩的」(2節)。這一句很重要,指出當時的三階聖秩是人一生的使命,因此看來是終身的,至少並不是今天大部分執事般是過渡性,彷彿是鐸職(神父職務)的實習生,甚或(與司鐸相比)『法力』不全的神職人員。有趣的是,文獻接著提到執事的職能:「他並不是聖職人員(clerus)議會的成員,但做事好像一個管理者(manager),並把一切有需要的事告知監督(今=主教)」(3節)。換言之,按《宗徒傳承》的理解,執事一職,雖然是聖秩,但主要不是為禮儀責任,而是為了服務主教而設。因此,與今天一般來說要在堂區掛單的做法不同,當時的執事是直屬監督(主教)轄下的。

事實上,一些教父(他們中不少都是主教)在信函中提到他們的執事是負責管理整個團體(今=教區)的財產(如:St Cyprian, Ep. 52, 1.)。這種把執事的職能設定在團體的行政和管理而不在禮儀的做法,尤見於教會早期不少地區性會議的法令(如:Synods of Elvira (c. 306-309) Aries (314)),並見於尼西亞大公會議(325年)的法令。

根據上述數份文獻,執事與監督(今=主教)共事,專責處理區域(今=教會)的中央日常事務,而長老則負責地區(今=堂區)工作。這種制度,在第四世紀末成書的《宗徒憲章》(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最為顯著。

這份文獻既借用舊約中的人物來比擬:「現在,對你們來說,執事就是亞郎而監督就是梅瑟」(II.iv.30);甚至更出乎我們意料的:「正如子是父的使者和先知[本義:代言人」,執事也是監督的使者和代言人」(同上)。尤有甚者,這份文獻認為,為了讓監督能專注於較重要的事務,要「讓執事成為監督的眼、耳、口、心、靈」(II.vi.44)。

這份第四世紀的文獻,其重要性還在於當中載有授予所有教會制度內職務的禱文以及授予者該作的儀式動作。但由於細節繁多,留待下回討論。暫時先要指出的是,在授予執事職的禱文中,已提到願領受此職將會被視為堪當出任更高等級(βαθμόςstep / grade)。看來,自第四世紀末起,執事已不再完全是終身制,有可能將會擔任其他更高地位職務。

這做法也見於其他地區。譬如在可能在第五至第七世紀成書的《維洛拿聖事禮典》(Sacramentarium Veronense)中的〈授予執事禱文〉,提到執事們蒙召負責肋未之職並服務祭台,並願他們能藉恩寵而堪當從較低的等階升到較高等階。

據說源自教宗額我略一世(590-604年在位),後經多次增修,及至十一世紀定形,並成為後來西方教會禮儀傳統《羅馬彌撒經書》(Missale Romanum)發展基礎的《額我略聖事禮典》(Sacramentum Gregorianum),當中〈授予執事禱文〉的情況也與《維洛拿聖事禮典》類似。

從今天看過的早期教會文獻,我們可以發現,今天的教會職務中的三階從屬晉升關係,未必與早期教會的情況完全相同。早期教會對三階職務的理解,可算是百花齊放的時期。及至第四世,則慢慢朝今天的情況發展。如圖所示:



從起初執事職(很可能)完全終身,發展至執事(很可能)會升為長老。這樣不禁令人心生疑問:那麼,女執事可否成長老(今=神父)?這是今天女執事議題的重點之一。

另一方面,我們可稍為察覺到,執事的主要職務漸漸從日常事務開始過渡到禮儀事務。早期教會架構內大眾公認的、公開授予的職務,不一定是以禮儀行動為目的,但隨著時間推演,這些職務漸漸成為聖職,全都要與禮儀行動有關。在這情況逐步潛移默化之下,執事漸漸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成了『實習神父』,以及『法力不全』(不能開彌撒和聽告解)的神職。這樣的發展對執事職有何影響?另外,女執事的情況又如何?請看下回分解。



【註三】香港教區終身執事網網址:http://deacon.catholic.org.hk/page3.html
【註四】儘管在我看來,他為這排位所給出的理由有點牽強:μιμήματα, οἶμαι, ἀγγελικῆς δόξης[αἱ προκοπαὶ (= the progresses) imitations, I think, [of] the angelic glory])(見同上)。
 【註五】自此說於二十世紀初發表後起,教會官方欣然接受此說法,並接受按此文獻所載的禮儀資料進行禮儀改革。然而,學界今天普遍不再認同此說*。有說這份文件是由另一位可能是來自亞歷山大利亞的希玻里德所著**;又有學者認為這文獻是由二至四世紀的不同部份組合而成,並於第四世紀末結集成書***;甚至有人認為當中所載的禮儀,只是作者(或編者)心中的理想禮儀模式,但從未必正式採納****。然而,這些研究早於二十世紀中期起已經開始發表,但神委會卻對之隻字不提,連將之收入註腳也沒有。原因可能是這文獻對女性在教會內的地位是相當壓抑的(尤見18:1-5),神委會因而不想削弱這文獻的權威。

* 如見:Paul F. Bradshaw, The Search for the Origins of Christian Worship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78-80.;及 Everett Ferguson, “Creeds, Councils, and Canons,” 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early Christian studies, eds., Susan Ashbrook Harvey and David G Hunte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427-445 [430].
** Hanssens, Jean Michel. La liturgie d’Hippolyte: Ses documents, son titulaire, ses origines et son caractere. Orientalia Christiana Analecta 155. Roma: Pont. Institutum Orientalium Studiorum, 1959.
*** 如見:Bradshaw, Paul, Maxwell E. Johnson, and L. Edwards Philips. The Apostolic Tradition: A Commentary. Hermeneia.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2.

**** 如見:Lawrence J. Johnson, Worship in the Early Church: An Anthology of Historical Sources, vol. 1 (Collegeville: Liturgical, 2009), 194.

2016年7月8日 星期五

(女)執事 在起初

神學展望
梁展熙

(女)執事 在起初

探討女執事系列之三


稍作回顧,上月(5月)12日,教宗方濟各宣佈將成立一個委員會,來研究容許女性以執事身份來服務教會的可能性,並說:「我想我會請宗座信理部向我推介一些研究」【註一】。然後,上回提到信理部轄下的國際神學委員會(下稱「神委會」)早於2003年已發表過《執事職:沿革與前瞻》(下稱《執事職》)【註二】。
女執事福依貝 聖像畫

上文回顧了「執事」(deacon)一字的沿革,主要指「服侍他人者」(在古羅馬帝國就是侍從、奴隸;換到現代漢語語境,「執事」[執掌事務者]意譯恰當)。我們也處理了羅16:1中的福依貝。保祿稱她為「διάκονος」(diakonosdeacon=執事)。不過,由於我們今天所理解的三階聖秩(以至對聖秩聖事的理解),是經過教會傳統日漸演變過程,因此保祿筆下的「執事」與我們今天的「執事」,含意也許未盡相同。但至少,她在羅馬耕格勒教會中的職務和身份,是受到宗徒們以及團體成員兩方面的認同和肯定的。

今天,我們會先看看弟前3:8-13在談論執事人選的質素時,提到「女性」的用意。並綜覽(女)執事在教會早期歷史中的情況。

***

弟前3:8-13如是說:「執事也必須端莊,不一口兩舌,不飲酒過度,不貪贓;以純潔的良心 ,保持信德的奧蹟。這些人應當先受試驗,如果無瑕可指,然後才能作執事。女人也必須端莊,不誹謗;有節制,凡事忠信」。 從上文下理看來,弟茂德所屬團體的制度內,是預設執事可由女性擔任的。事實上,神委會的《執事職》也同意這一點(2.d.para2; Eng. II.IV.para2)。文件只是同時指出,雖然《弟前》不允許女性教導或管治男性(2:8-15),但《弟前》本來就只把教會團體的教導和管治權保留給「監督」[發展成今天的主教](3:5)和「長老」[今天的司鐸=神父](5:17)。換言之,在《弟前》中,執事,無論男女,都沒有教導和管治權。另外,如羅16:1,這裏的執事也只是今天我們的執事聖秩的雛型,兩者仍有一定距離。

***

在《新約》成書後,可能提及女執事的最早文獻,是教外的羅馬執政官小普林尼(Pliny the Younger)的一封書函。

要了解這封由拉丁語寫成的書函對女執事議題的重要性,我們就先要回顧一點前文的內容。在把由希臘語寫成的《新約》翻譯成拉丁語時,初期教會的翻譯者在譯名詞「διάκονος」(diakonos)時,除了描寫到親身動手服侍或者爭奪領導地位的情況外,普遍將之譯作「minister」(拉、英串法相同)。例如:在《格前》中,保祿稱阿波羅和他自己為上主的「僕役[ministri [pl.]]」(3:5)。在《格後》中,保祿說天主使他和他的同伴足以成為「新約的僕役[ministros [acc.] Novi Testamenti]」(見格後3:6)。在自辯時,保祿強調如果說他(在教會內)的敵人們是「基督的僕役[Ministri Christi]」的話,他比他們更甚(見格後11:23)。在《羅》中,他說基督是受了割損的人的「僕役[ministrum [acc.]]」(見羅15:8)。在學界普遍視為偽託保祿之名所著的《哥》中,『保祿』自稱為福音的「僕役[minister]」(1:23;見25節)。

在小普林尼去信羅馬皇帝圖拉恩(Traianus;英:Trajan),描述他如何審問和對付基督徒時,他寫道:「Quo magis necessarium credidi ex duabus ancillis, quae ministrae dicebantur, quid esset veri, et per tormenta quaerere.」(Epistulae 10.96.8)。意思大概是:「我相信更有需要從那兩個被稱為ministraeminster的陰性複數]的侍婢身上,透過嚴刑迫供,找出真相」。

由於早期教會傳統有用拉丁名詞「minister」來稱呼那用希臘語「διάκονος」(diakonos)來指名的教會職務,因此不少學者,包括美國教會法協會(I.B.1.para3)和神委會(2.d.para3; Eng.: II.IV.para3),都認為此兩侍婢所擔當的角色,是類似福貝依在羅16:1中提到在羅馬耕格勒教會中受宗徒及團體本身承認和尊重的職務。而且,這份教會體制內的職務已為外人所熟知。

***

接下來,我們要先回到執事職本身(不分男女)的討論。問題的關鍵在於,至少從教會官方的框架出發,古時的執事與今天的執事是否有本質的區分,除了其職能之外,更在於領受該職務的人所領受的是否聖秩(神品)。而且,在討論教會初期的執事職的同時,我們有時也免不了會提到當時教會內其他職務的發展。由於這議題本身已相當復雜,因此下文只會提到《執事職》和《女執-教會法》所援引的部分重要早期教會文件。

在第一世紀(即基督事件發生、教會初立的那一個世紀),教會內的職務主要由監督(主教)和執事兩階人員組成【按:的確,《新約》中的牧民書信(弟前、弟後、鐸)中有提及長老(今天的司鐸)。唯今天學界普遍認為,此三封託名保祿的書信,成書最早也於第一世紀末】。

現存最早的新約外基督徒著作之一,由羅馬主教克萊孟(主曆88-99年在位)所寫的《致格林多人書》(1 Clement)中,寫道:「他們[宗徒們]在效外和城市中宣講,並任命了(καθίστανονto appoint【註三】)他們的初果,他們以聖神試驗了他們,為使他們成為信友的監督和執事(ἐπισκόπους καὶ διακόνουςoverseers[bishops] and deacons)」(42:3)。然而,無論這執事職是如何授予,以及其職能如何,克萊孟都沒有說明。

而由相傳是若望宗徒入室弟子的聖玻里卡(Polycarp)所著的《致斐理伯人書》(成書於110-140年),則把執事職務與基督的服侍眾人相連起來:「διάκονοιdiakonoi=執事們)應在祂的正義面前是無可指摘的,應作為天主和基督的διάκονοι(執事們),而不是人的;不要做誹謗的人,或一口二舌的人(double-tongued),或貪財的人;要凡事節制,要慈悲,要勤勞,並要按那成了所有人的διάκονοςdiakonos=侍從)的主的真理行走」(5:2)。

學界曾一度認為是第二世紀末的早期基督徒著作,但現在已普遍認為成書第一世紀之內的《訓誨錄》(ΔιδαχήDidachē]=Teaching),也只提到監督和執事,並簡要地提及其職能:「因此,你們自己任命(χειροτονέωto appointlit. to stretch out the hand in voting)[人]成為堪當於主的監督和執事,[他們必須是]溫和的、不貪財的、真誠的並經查證的成年男人(ἄνδρας);因為他們也向你們提供先知和導師的λειτουργίαleitourgia=公共服務)」(15:1)。

從上引的三份文獻來看,在教會的首個百年內,其體制內先逐漸發展成形的,是監督和執事職務。然而,這些僅存的文獻未能提供足夠資料,讓我們透徹了解當時的此兩項職務。不過,從玻里卡和《訓誨錄》都特別著重擔當執事者必須不貪財來看,當時的執事職務,與財務管理定有關係,大有可能是親自(粵:落手落腳)服侍教會團體成員,並打點日常事務。另外,與今天把禮儀生活視為(類似等同)教會生活的情況不同,這三份文獻對此兩職務在禮儀(宗教儀式)中的位置著墨不算多。當然,這也可能與教會禮儀當時也只是在萌芽階段,一直尚在成形期間有關。因此,我們就更難掌握當時這項職務是否(我們今天所理解的)聖秩(即:神品)。

***

話雖如此,但教會生活從來不是石板一塊,毫無不同地區之各自特色。例如殉道於主曆108年的安提約基雅的聖依納爵就曾在書信中寫道:「你們所有人,要跟隨監督,有如耶穌基督[跟隨]他的父;並[跟隨]長老團,有如宗徒團;至於執事們,你們要尊重他們,有如天主的法律」(Aux Tralliens, 3, 1)。首先,現在我們有的三階聖秩,於此已初見端倪。另外,這三階聖秩的意象,與上引的三份文獻(也與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有點不同,值得玩味。

至於首次提及執事在禮儀上職能的,是殉道者聖猶斯定約在主曆155-157寫給羅馬皇帝安敦(Antoninus Pius)的《第一護教書》。在基督徒聚會中,執事負責把祝謝過後的餅和與水和合了酒分給在場的人,以及把一部分帶給不在場的人(見第65章)。

***

在早期教會中,作為團體承認和尊重的服侍眾人的職務,執事一職看來是容許女性擔當的(如見弟前)。連教外文件對此都有所提及。然而,最早期的教會文獻對執事職的職能未有詳盡記載,當時是否視此職務為神品(聖秩)我們也無法斷定。可確知的,就是他們的責任與財務及親身服侍有關,也有在基督徒聚會中擔當一些角色。

至於在教會歷史中執事一職的發展如何?此職在何時正式確立為聖秩?這階聖秩被如何理解?下回自有分曉。


【註四】神委會把這希臘動詞譯作:établissaient(英:[they](m.) establised=建立、確立),似乎不盡準確。按BDAG,該作:to appoint, to put in charges.v. “καθίστημι/καθιστάνω”)。BDAG = Arndt, William, Frederick W. Danker, and Walter Bauer.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