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1日 星期五

擲不出去的石頭

聖言啟航
梁展熙
丙年四旬期第五主日

擲不出去的石頭

            四週過後,終於來到聖週前的最後一個四旬期主日。禮儀把握了最後機會,透過三篇讀經來讓我們為逾越節作最後準備。
"Jesus and the Fallen Woman,"
by Lucas Cranach the Younger (c. 1570)
The Hermitage - St Petersburg

            要是我們細心閱讀,再加上一點換位思考的話,就可發現到今天福音選段情節上有許多我們以往可能忽略了的地方。首先,所謂一隻手掌拍不響,姦淫是一個人所犯不了的,(至少)要兩個人才成事。如果「經師和法利塞人帶來一個犯姦時當場被捕的婦人」(若8:3),言則,姦夫呢?換言之,假設她真是被捉姦在床的話,這群自視為公義和法律的化身的經師和法利塞人必然與姦夫有檯底協議,私下放走了他。

            其次,既然經師和法利塞人已有適用的法律條文來處理這件事:「照梅瑟法律規定……」(5節),他們又何需耶穌的高見呢?當然,旁述已為我們解答了:「他們說這話,是要陷害耶穌,以便找藉口控告他」(6節)。

            一如所料,耶穌並沒落在圈套之中,他只是彎下身來,「用指頭在地上寫字」(6節)。學界探討耶穌在地上寫字的內容的論文,多不勝數,不過盡是猜測。反而,有一個解讀頗堪玩味:我們根本無需著眼於字的內容,有意思的反而是耶穌的動作本身。福音行文很清楚:「用指頭在地上寫字」。這是否似曾相識?讓我們回憶一下梅瑟法律最初的起源:「上主在西乃山上向梅瑟說完了話,交給他兩塊約版,即天主用手指所寫的石版」(出31:18)。由此看來,耶穌是在提醒經師和法利塞人,上主法律是為使整個民族成為上主選民所寫,而不是為陷人於不義、使人走投無路而寫。

   不過,至少對故事中的經師和法利塞人來說,這解讀行不通,或更好說,沒有意義。他們繼續「不斷追問」(若8:7)。耶穌最終回應說:「你們中誰沒有罪的,就先向她擲石吧!」(7節)。結果?他們「便由年老的開始到年幼的,逐一溜走了」(9節)。

            既然已無提告者,案件自然不了了之。不過,作為裁判官的耶穌,就這位『淫婦』所作的最後裁決:「我也不定妳的罪。走吧!妳以後不可再犯罪了!」(11節)。先談翻譯問題,這裁決中的第一句,原文:「οὐδὲ ἐγώ σε κατακρίνω lit. neither do I condemn you = judge you guilty),本義是:「我也不判妳有罪」。雖然差之毫里,但異有千里。單從文法來講,慣用譯法中,耶穌動作「定」的受詞,是「罪」;但原文中耶穌動作「判」的受詞,是「妳」。

            雖然耶穌同時命令她「不可再犯罪!」(原文是命令語氣),但他就此放過一個犯了死罪的人,對不少人來說,耶穌是太寬鬆了。然而,回過頭來,耶穌就此放走的,又何此那位『淫婦』?那群私下放生姦夫、並存心陷耶穌於不義的經師和法利塞人,他們真的是好人嗎?都沒有罪(sin)嗎?再想深一層,那位『淫婦』的罪,證據確鑿,不容抵賴;這群經師和法利塞人,至少從某程意義上,他們也認了自己有罪。那麼,他們不就都是耶穌要找的人嗎?(如見路5:31-32)。耶穌又有否在復活之後不認那曾三次不認他的伯多祿?耶穌又有否要那曾迫害──甚至追殺──耶穌最早期的追隨者的保祿填命?

            還記得上主在第三主日中向梅瑟啟示的自己的名字嗎?「ʾehyeh ʾăšer ʾehyeh」(出3:14;詳見該主日的《信訊》「古經今讀」一欄),其可行解讀之一是:「我會成為我會(應)成為的」(I will be(come) that/which/who I will(/shall) be(come))。猶太-基督信仰是個展望將來的信仰,所以即使出離埃及事件已經如此壯麗,上主依然藉依撒意亞之口要充軍巴比倫的以色列民「不用追憶,也無須懷念往事」,因為「我正要做一件新的奇事」(43:18,19);所以保祿會說自己「努力望卻後面,但向前奔」(斐8:13)。


            說到底,保祿明白到,正義,「不是藉遵守法律,而是藉信仰基督而獲得的」(9節)。藉著與他合而為一,出死入生的逾越,我們不再是帶罪之身,我們在天主面前「得直」(justified)。那困擾神學界千年的公義與慈悲之困局,耶穌其實早就有了答案:『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你以後不要再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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