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0日 星期五

女性神職 可與不可? ------ 探討女執事系列之一

神學展望
梁展熙

女性神職 可與不可?

探討女執事系列之一

現行的天主教法典中有這一條:Sacram ordinationem valide recipit solus vir baptizatus.(=唯已受洗男性,方有效領受聖秩;art. 1024)。宗座信理部並於20071219日公佈,凡向女性授予聖秩者,以及凡接受聖秩之女性,均受自科絕罰(in excommunicationem latae sententiae;簡單來說,就是自動受絕罰 。絕罰者:(1)在禮儀中不得擔當任何職務;(2) 不得領受及施行任何聖事;(3)不得擔任教會中任何職位,在教會中不得行使管理權;cf. art. 1331註一。至於領受聖秩(=Holy Orders;通俗稱神品),簡單來說,就是成為神職人員。

所以,在天主教會內,現時神職是全男班。然而,是否自古而來便如此?又是否永遠都只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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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首先要弄清楚的問題是,天主教會中有哪幾種神職?大家可能率先就答:神父(技術點來說:司鐸);然後會答:主教。留意:總主教、樞機,以至教宗,並非神職(=聖秩)的等階。另外,修士、修女也不是神職。

事實上,教會現時神職共三種。除了神父和主教之外,尚有執事一職。這一職有時被遺忘,也份屬正常。尤其在澳門。一來澳門尚未祝聖過終身執事(以後詳述);二來領受鐸品(=成為神父)的情況也不多,因此過渡性執事(以後詳述)自然也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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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5月)12日,教宗方濟各宣佈,他將成為一個委員會,來研究容許女性以執事身份來服務教會的可能性。如果可能的話,由於有女執事的加入,當代天主教會神職團隊全男班的日子便會告終。

在教宗與全球超過900位女修會領袖會面時註二,在問答環節中,有人提到:度獻身生活的婦女一直為貧苦大眾和身處社會邊緣的人工作、教理講授、陪伴傷病和臨終者、分送聖體,甚至在沒有神職人員的情況下帶領主日祈禱和講道。雖然教會已恢復終身執事職(i diaconi permanenti=永久執事職,即不會領受鐸職成為神父的執事),但現時只接受男性,無論已婚與否。然後提出的問題是:既然在初期教會中曾有女性領受聖職成為(女)執事,現在阻擋教會也接受女性成為終身執事的是甚麼?何不成立一個能夠研究這問題的官方委員會?

教宗在回答時,指出他知道女執事在教會初期曾經存在。並提到他在多年前往羅馬開會期間曾請教過一位敘利亞神學家。教宗也知曉在451年的卡西頓大公會議(il Concilio di Calcedonia)曾就女執事問題作出指示。但教宗也坦言,他對女執事在初期教會所扮演的角色、所擔當的職務,仍有模糊之處。因此,教宗說:我想我會請宗座信理部向我推介一些研究。[…]此外,我想成立一個官方委員會,來研究這問題。我想,去釐清這一點,對教會也有益處。[……]因此,就[女性]執事職務的問題,是的,我接受,並認為一個委員會應足以搞清楚這點,尤其是教會早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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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見及此,本欄將回顧一下教會當代訓導處理女執事問題的近況,並縱覽神學界以及教會內的思想界的反應。

            一切也許要從宗座信理部在19761015日公佈的一份宣言開始。信理部稱,這份宣言Declaratio circa Quaestionem Admissionis Mulierum ad Sacerdotium Ministeriale(=有關女性晉鐸問題宣言;下稱:女鐸宣言》【註三】)是為回應當時已有不少起源於十六世紀宗教改革的基督徒團體(通俗上統稱:基督[新]教)已允許女性在牧民職務上與男性平起平坐,以及天主教會內部因而就此問題所作的討論。

女鐸宣言》就女性不得晉鐸(=不得成為神父,因而自動不得成為主教)提出數點理據。《女鐸宣言》認為:(一)天主教會從未認為鐸職(神父)和牧職(主教)能有效地授予女性。(二)耶穌從未召選女性成為宗徒之一,即使他母親也沒有。(三)宗徒們也沒有讓女性或耶穌母親成為宗徒,或擔當宗徒職務(apostolicum ministerium)。(四)耶穌和宗徒們的做法並非受當時文化影響,故應視為規範。(五)由於主教和司鐸不只是行使從基督所領受的效力,更是in persona Christi(粗略譯:以基督的身份)行使該效力,即擔當祂的角色(huius partes sustinens),成為祂的肖像。即使基督信仰中的司鐸身份是聖事性的(=司鐸是耶穌的象徵;司鐸指向耶穌)。女鐸宣言》引用聖多瑪斯,提出聖事性的象徵是靠naturalis similitudo(=自然的相似)才可代表所象徵者。由於基督一直都是男性,所以女性無法藉naturalis similitudo」來象徵耶穌,成為祂的肖像。(六)最後,女鐸宣言稱,人權的平等並不構成允許女性晉鐸的理由。

十多年後,先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94522日(當年聖神降臨節)頒佈宗座書函De Sacerdotali Ordinatione: Viris Tantum Reservanda(論司鐸聖秩:只保留給男性)註四,強調女性不得領受聖秩並不代表女性尊嚴較男性低,並認為不應視此規定為對女性的歧視;與此同時,先教宗援引女鐸宣言,並寫道:我宣佈:教會沒有權限把司鐸聖秩[按:自然也包括主教聖秩]授予女性;此裁決最終由教會全體信友持守(esse definitive tenen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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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此,大家也許會問,此文不是探討女執事的嗎?怎麼在討論女鐸(=女神父;自然包括女主教)的訓導文件呢?不過,細心的讀者也許很快就會發現,上述的訓導文件,與本文開始時提到的教會法條文以及自科絕罰令的措辭有些微分別。那就是,上述兩份訓導文件的範疇,只涵蓋司鐸和主教兩階聖秩,但卻對(女)執事隻字未提。何以如此?

            女鐸宣言刊於《羅馬觀察報》的同版,信理部也公佈其官方註釋》【註五】。當中特別提到,一些中世紀神學家對於女性是否絕對不能領受神品存有疑慮。這主要是因為如聖文德(San Bonaventura)和道明會第四任總會長Johannes Teutonicus(約翰托頓尼)都知道在教會初期曾有[拉]diaconissa([拉]diaconus=(男)執事的陰性詞)。

            由此引申出兩道不同卻又相關的問題:(一)在初期教會中的diaconissa(女執事)的女性,究竟是真的領受了聖秩(神品),抑或diaconissa(女執事)只是授予她們的尊稱或職銜?(二)現時向女性授予執事聖秩的禁令,究竟是屬於不可改的神律(divine law),抑或只是管理教會紀律(discipline)的教會律(ecclesiastical law),因而有充份理由下,可以提出修改?由此可見,關鍵在於,教會初期的這些女執事曾否實在的在教會內領受過執事聖秩。如果有,則現行的禁令就只是教會因應具體情況而訂定的教會律,而非不可改的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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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依貝 女執事 聖像畫
            也許有讀者會質疑,女執事一詞原本近乎絕跡,此事是否不過少數人在誇大其辭?我理解這種疑慮,但事實絕非如此。的確,單靠在彌撒中聆聽聖經的教友,即使主日彌撒讀經三年循環大約150個主日全數出席,甚至平日彌撒讀經兩年循環合共約630個平日都從不缺席,他們也不會聽到保祿宗徒所寫的這一句:我把我們的姊妹福依貝托給你們, 她是耕格勒教會的女執事(羅16:1思高譯)。為甚麼聽不到?因為無論主日讀經還是平日讀經,在讀第十六章時,都選不到這一節(分別是乙年將臨期第四主日[羅16:25-27]和單數年常年期第卅一週星期六[羅16:3-9,16,22-27])。

        另外,致弟茂德前書第三章,在談及執事人選的素養要求時,寫道:執事也必須端莊,不一口兩舌,不飲酒過度,不貪贓;以純潔的良心,保持信德的奧蹟。這些人應當先受試驗,如果無瑕可指,然後纔能作執事。女人也必須端莊,不讒謗,有節制,凡事忠信8-11節)。在這段話中提到女人,似乎不太可能是指男性執事的太太,而是女執事人選。至於這段章節又何以陌生,皆因無論主日讀經循環或是平日讀經循環都完全沒有收錄弟後第三章。大眾信友唯一有機會在禮儀中聽到它,大概就是執事晉秩禮儀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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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新約(以及其他初期教會文獻)所提到的女執事,是否就等於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具有聖秩(神品)的執事聖秩呢?女執事與男執事,是完全相同的呢?還是各司其職的呢?如果不同,那只是職務範疇上的不同,抑或在聖秩問題上也有所不同呢?有關問題,我們將在下一期,藉美國教會法協會和宗座信理部後來發佈的文件等等,嘗試解答。





【註一】見信理部網頁: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congregations/cfaith/documents/rc_con_cfaith_doc_20071219_attentata-ord-donna_lt.html。經刊於L’Osservatore Romano(羅馬觀察報)後即時生效。

【註五】見:“Commentary to Inter insigniores” (Italian original), in L’Osservatore Romano, Jan 27,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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