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言啟航
梁展熙
丙年四旬期第五主日
擲不出去的石頭
Pieter Brueghel the Elder (1526/1530–1569): Christ and the Woman Taken in Adultery. Courtauld Gallery, London. |
在上主日,我們聽過耶穌在《路・十五章》中所講的〈失子的比喻〉。父親看來每天都走到外面,在村口等著幼子回來。到長子不肯回家的時候,他也主動走到田間勸解。作為一個有田有地的富人,父親其實有個最容易的做法,就是動用武力,派人強行把兒子們帶回家裏。可是,他不會選擇這樣做,為甚麼呢?
因為勉強無幸福。我們在不少戲劇中都聽過:「你留得住我的人,但留不住我的心」。失子,與失錢和亡羊始終不同。錢幣和羊隻,只要出手就可拿回來;人,總得要他的心先回來,他的人方會回來。但大家會問,上週的〈失子比喻〉與今天的讀經在內容上並沒有直接關係吧?也許如是,但在思想上,其實兩者是緊密扣連的。
今天的福音選讀,禮儀讓我們聽一段著名的福音選段。經師和法利塞人們把一個抓姦在床的婦人帶到耶穌面前,問祂說:「照梅瑟法律規定,我們要用石頭處死這類婦人;但祢有何高見?」。到此,『心水清』的讀者已知道來者不善。他們既然已有具體法律條文可以用來依法懲姦,又何需去問耶穌?福音旁述更直接指明:「他們說這話,是要陷害耶穌,以便找藉口控告祂」。
但這是怎樣的陷害呢?說到這裏,我們不得不承認,雖然這幫經師和法利塞人完全不接受耶穌的一套,但其實他們卻十分了解祂。他們知道耶穌不會要了這婦人的性命,但若祂直接反對行刑即等同違反梅瑟法律。這樣,他們便可既指摘耶穌不忠於以色列—梅瑟信仰傳統,也可執行刑法把耶穌除之而後快【我們不要忘記,當時政教並不完全分離,宗教條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耶穌似乎看穿他們的心計。祂不置可否,只顧彎下身來用指頭在地上寫字。我們並不知道祂寫了甚麼,只聽到了祂在待了一會之後所作的簡短回應:「你們中誰沒有罪的,就先向她擲石吧!」。這回應雖然簡短,但就十分精明。這精明不在耶穌為自己化解了眼前的陷阱,而是在於祂同時解救了面前這位驚魂未定,甚或衣履仍然不整的婦女。然而,我發現,很少人會去問:這婦人應該被解救嗎?
的確,她是被抓姦在床。要就地正法,她也許是罪有應得【這是按當時當地的文化背景而言。今時今日,誠如教宗方濟各承襲自先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之所言,基督信仰並不可能繼續接納死刑】。事實上,耶穌根本沒有辯駁過這位婦人有罪(is found guilty)。在經師和法利塞人及群眾等先老及幼的一一離開後,耶穌對婦人所說的那句話中—「婦人,他們在哪裏?沒有人要〔katakrinein〕妳了嗎?」—的動詞(見句中方括號),雖然可解作「定罪」,但其實也可解作「懲罰」(=判刑+行刑;to pass a sentence + to punish)。
耶穌的「有罪而不罰」,當然不是要縱容婦人繼續度荒唐的生活。耶穌最後對婦人說的是:「走吧!妳以後不可再犯罪了!」。耶穌要改變的,並不是婦人有罪的這事實,而是她當下身陷的困境。耶穌所做的,就是讓她有一個放下過去、重新做人的機會。其實,當群眾先老而幼地離開時,他們何嘗又不試向自己明認了自己有罪。他們犯的當然不是通姦,但他們也不是甚麼善男信女。很簡單,他們既然是抓姦在床,那麼,那通姦的男人在哪裏?獨自一位婦人怎樣也通姦不了的吧?無論他們是為陷害耶穌,抑或只是包庇那男的,他們都是在藉執行梅瑟法律之名—借行公義之名—來行不義(參申22:22)。某程度上,他們罪行的嚴重程度,並不低於那婦人。耶穌也讓他們走了。我相信,耶穌同樣希望他們能夠收手,並深切反省。
令耶穌失望的是,這些法利塞人和經師在一次又一次遇到耶穌後仍沒有改過,遑論收手。最終,他們密謀策劃了如何除去耶穌(見下週)。所幸的是,有一位法利塞人在遇見耶穌後,痛改前非,並成為基督徒史上最有成就的傳教士。這人是誰?不就是保祿宗徒。他曾經為了自己所擁有的法利塞人傳統而迫害基督徒。如今,他願意為了基督放棄他過去所珍視的猶太教條,視那些繁文縟節為糞土。他成功的背後,不也就是耶穌的不計前嫌,使他能夠「努力忘卻後面,但向前奔,以期早達目標」嗎?
同樣的思路也出現在讀經一。《依・四十三章》成書之時,被流放巴比倫的以色列民快將返回家鄉。以色列信仰傳統把這次出離巴比倫視為新的出離埃及(出谷):上主在海中開路,在曠野中開清泉等等。同時,上主宣告:「你們不用追憶,也無須懷念往事。看,我正要做一件新的奇事」。
讓我們今年走過四十天曠野之路後,藉基督的恩寵放下過去,展望將來。也嘗試放下我們與別人之間的過去包袱,給彼此一個機會,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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