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

祈禱 框框 活出信仰

聖言啟航
丙年常年期第廿九主日

祈禱 框框 活出信仰


梁展熙


今天的三篇讀經都看似聚焦於持之恆的祈禱。在這點上寫得最直截了當的,是取自託名保祿的《致弟茂德後書》的讀經二:「凡你所學到,且深信不疑的事理,你都要堅持不捨」,以及「……懇切求你:務要宣揚真道,不理環境順逆,總要堅持不變」。從上文下理可知,這裏所指的一方面是猶太信仰傳統的經典:聖經【按:這裏只指舊約,畢竟新約尚在寫作當中】;另一方面指耶穌基督的一生,尤其他為世界帶來救恩的苦難死亡和復活。

不過,誠如耶穌除了言教之外還身體力行,《弟後》的作者也並非要求只是流於言說的信仰。他說,這一切都是「為了使天主的人能夠,為每件善工作好準備」(2:17;拙譯)。

的確,信仰(包括祈禱)並不代表我們甚麼也不用做,任由『天主自會照料』便可。在讀經一所選的《出谷紀》節錄中,要以色列民打勝敵軍,梅瑟就必須保持雙手舉起。這可是猶太傳統的祈禱手勢之一。換言之,梅瑟要打敗敵軍,不單他的子弟兵要上場殺敵,他也必須付出體力地『祈禱』一整天。

《路加福音》在引介耶穌的比喻之前,提出了作者自己對這個比喻的解讀:祈禱需要「時常不斷」,而且「不要灰心」。由此,綜合三篇讀經,重點是在於:信仰生活──尤其祈禱──是必需堅持和忍耐的。這是非常對的。但是,尤其耶穌的比喻,會否尚有另一層意義?

事實上,我們只需看看比喻的細節,就可發現耶穌的素有做法:推翻人們對人對事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簡單來說,就是不把一種類型套在所有人身上(即:不要『一竹篙打翻一船人』)。首先,雖然早在猶太人被充軍巴比倫充軍(主前587年)之前,對法官一職已有要求:「[猶大王約沙法特對這些判官說:『你們所作所為,必須慎重,因為你們處理訴訟的事,不是為人,而是為上主;你們在處理訴訟時,他必與你們同在。現在你們應有敬畏上主的心,辦事必須勤謹,因為上主,我們的天主,毫無不義,不偏待人,不受賄賂』」(編下19:6-7)。但比喻中的法官,卻與明文規定的相去甚遠:「他不敬畏天主,也不尊重他人」。

另一方面,我們習慣把一切(尤其聖經中)寡婦想像成軟弱、無助、膽小怕事、備受欺侮。然而,比喻中的寡婦卻敢於「常去找法官」,並以命令語氣(imperative)對他說:「為我伸冤,制裁我的對頭!」【按:各中譯本均加上「請」字,唯原文並沒有敬請的語氣;見葡《Difusora Bíblica》:Faz-me justiça contra o meu adversário.】。事實上,這位寡婦最厲害的一面,被不同的中譯本粉飾過去了。這位法官之所以最後決定處理這位寡婦的案件,按各中譯本,分別是為了「免得給她煩死」或是為了「免得她不斷地來糾纏我」。不過,這裏的「煩死」和「不斷地糾纏」,是譯自希臘原文「ὑπωπιάζω」(hupōpiazō)。這動詞原本是搏擊術語,指「把對手的眼打到瘀腫」(近似英語「to give a black eye」)。

這比喻不單提醒我們,不應以我們既有的框架套在所有人身上(例如:所有的人都是怎樣怎樣的),它更提出一個我認為有更深意義的問題。各中譯本都把寡婦的要求譯作「伸冤」,但其實這是譯自動詞「ἐκδικέω」(ekdikeō),為數不少的聖經學者認為這應譯作「to grant justice to」(為伸張公義)。不過,這字的本義其實是「報復、復仇」(to avenge, to take revenge)。換言之,就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心態。無可否認,有時這確實是彰顯正義的方式,如:甲偷了乙十元,乙就應該還甲十元(可能再加上定額罰款或罰則,以收阻嚇之效)。但在其他更多的人生實況中,我們不禁要問,當我被一個人傷害過以後,尋求同樣地去傷害這個人,是否就是公義?有多少人是藉公義之名來行報復之實?


最後,耶穌在總結這比喻時,以反比的方式來說明上主定會為信友伸冤,並以反問的方式來要求我們要對此有信心。然而,與此同時,要把信仰化作行動的我們,有否為正義的上主工作,為弱勢社群發聲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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