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血債要抵 人命應填? 論死刑存廢(下)

神學展望
梁展熙

血債要抵 人命應填?

論死刑存廢(下)

            在上一期,我們從刑法四大目的──改過自身、阻嚇作用、囚禁關押、惡有惡報──出發,得出死刑已不再合理的結論。今天,我們特別從基督信仰傳統以及教會訓導的發展沿革,來探究教宗方濟各現在呼籲完全廢除死刑的理據。

舊約

            《舊約》中的確列有不少可處死刑的罪行。最為人熟知的當然就是「對應報還律」(lex talionis):「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疤還疤」(出21:23-25)。因此,(蓄意)殺人者死(見出21:12-14)。不少現時仍執行死刑的刑法區,通常也只是判處謀殺兇手死刑。

            然而,《舊約》認為應處死刑的,為數眾多,大概可分成三大類:祭祀律、性律和雜項。當中絕大部分,當代刑法已不再處以極刑。祭祀律中如:祭祀邪神巴耳(戶25:1-9)、靈驗的但領人信仰別的神的先知(申13:1-1017:2-718:20-22)、凡召亡魂行巫術或占卜者死(肋20:27)等。性律如:在郊野強姦一個已有婚約的少女者死(申22:25-27)、在城中與一個已有婚約的處女行房則二人都該死(申22:23-24)、司祭女兒賣淫作妓者死(肋21:9)。雜項如:打父母者死(出21:5)、拐帶人口者死(出21:6)、咒罵父母者死(出21:7)。假若以《舊約》作為支持死刑的理據,理應對上述罪行同樣處以極刑;但我們當然不會那樣做。

   更何況,《舊約》中視為死罪某些行為,現今社會根本不會視作罪行。如:在安息日工作(出31:14; 35:2;戶15:32-36)以及一個硬頸、反叛和教訓過後仍不聽父母說話的兒子當處死刑(申21:18-21)。再加上「十誡」中以「絕對法律」(apodictic law)形式頒下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殺人」,可見直接援引《舊約》來支持死刑並不可行。

新約

            首先,雖然福音的訊息是愛與寬恕,但死刑的概念似乎卻是個再自然不過的概念。耶穌曾認同舊約法律:「咒罵父親和母親的,應處以死刑」(瑪15:4)。另外,當耶穌在受比拉多審判時,他似乎暗示當權者執行死刑的權柄來自天上(若19:11)。

   其次,新約中就國家能否執行死刑最相關的章節,就在保祿宗徒所寫的《羅馬人書》:「因為[掌權者]是天主的僕役,是為相幫你行善;你若作惡,你就該害怕,因為他不是無故帶劍;他既是天主的僕役,就負責懲罰作惡的人」(13:4)。支持死刑的人,經常引用這句話作為支持理據。

   可見,耶穌一方面強調要寬恕別人,甚至愛自己的敵人(或譯:仇人);但另一方面,新約所投映的世界觀又視死刑為理所當然的事。可以說,就借鏡當代死刑問題而言,《新約》的作用是模稜兩可的。

聖奧斯定

            初期教會的教父們一般接受國家有執行死刑的權力。聖奧斯定就是佼佼者:

「嚴禁殺人的這同一條神律容許某些例外,就像當天主以一般法律形式授權殺人,或當祂明確委任某個人在某段時間殺人的時候」。[……]「行刑者並沒有犯殺人罪;他不過是一件工具,有如他用來斬首的刀一樣。因此,受天主呼召而發動戰爭,或公權力的代表把兇犯處死,只要根據法律,即那最公義的理性的意志行事的話,就完全沒有違反『不可殺人』一誡」(《天主之城》第一冊‧第廿一章)。

            簡言之,奧斯定把執法殺人視為第五誡的例外。脫利騰大公會議之後所產生的教理:《羅馬教理》,基本上就是繼承了這思路【註1】。

聖多瑪斯

        相對而言,多瑪斯對可否執行死刑有更詳細的討論(《神學大全》第二部分之二‧第六十四問‧第二條)。他認為,為了公共利益的緣故,可殺死罪人。他把整個社會比擬為一個身體,把罪人比擬為一個腐爛了的或受了感染的肢體,如不切去該肢體,則會危及到整個人的安全。同理,只要一個罪人是危險的或有傳染性的(他沒有指明是字義上的還是比喻性的,因此他所指的不僅是殺人犯),殺了他就是對整個社會有利,並應得讚賞。

            當代人也許會對這樣的說法有點陌生。畢竟,今天大多數人認為人的尊嚴是人與生俱來而且不可剝奪和不可分割的。但多瑪斯不會認同。他反而相信:因著犯罪,人離開理性,因而從他人性的尊嚴中墮落到蓄生的奴性狀態,因應其對他人的用處而被處置(同上)。「因此,雖然殺一個保有其尊嚴的人本質上是邪惡的,但殺一個犯了罪的人可能是件好事,就像去殺一隻野獸一樣」。簡言之,「一個壞人,連蓄生都不如,較之更具傷害性」(同上)。

            多瑪斯把基督信仰傳統中支持死刑的理據論述得更詳細,今天我們看來,就更清楚其缺默之所在。在多瑪斯眼中,人作為天主的肖像(見《神學大全》第一部分‧第九十三問),與人的尊嚴無關。多瑪斯的人觀(人之所以是人的特質),大部分是來自亞里士多德的:人的尊嚴,在於人性(human nature),即作為理性的生物(rational animal),不如其他野獸一般(見《神學大全》第三部分‧第四問‧第一條;另見Nicomachean Ethics I.13; De anima III.11)。

            不過,此後多個世紀,尤其在神學和哲學反思日益深切,再加上兩次世界大戰對人及其尊嚴的蹂躪迫使世界(尤其歐美亞)各國思想家深切反省,最終在上世紀四十年代末有《世界人權宣言》、教宗若望廿三世的《和平於世》通諭以及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喜樂與希望──教會在現代世界的牧職憲章》的誕生。要了解當今世界和教會的人類尊嚴及人權觀念,這三份文件乃是必不可少的。

            與多瑪斯不同的是,《和平於世》(PT)和《喜樂與希望》(GS)都把人的尊嚴建基在人與天主之間的獨特關係上:以天主的肖像而受造的(PT 3GS 12)和基督以自己作贖價所拯救的(PT 10GS 18)。由於人的創造與再造都由天主而來,因此當代的天主教會訓導認為人的性命是屬天主所有,其他人、即使國家(掌權者)都無權剝奪。

            不過,即使多瑪斯支持執行死刑的立場已不再是教會官方立場,但他的說法也絕非一無是處。至少,他提醒我們,為令自己感到舒暢而施行死刑,是報復。這是邪惡的。施行任何懲罰,只能以更大的善為目的,如:罪人的悔改、限制罪人的行動使他人不受影響,公義得到彰顯,以及天主得到尊重等(《神學大全》第二部分之二‧第一零八問‧第一條)。

當代教會訓導

   到此,也許大家會問:但《天主教教理》的行文也沒有說明要絕對廢除死刑,不是嗎?的確,1997年增修的《教理》第2267條第1段如下:「假設有罪一方的身份和責任已完全被確定,教會的傳統訓導並不排除訴諸死刑,但只要這是唯一的可行之道,藉以有效地保護人命,免受不義侵犯者之害」。【按:1992年原版行文可在《生命的福音》通諭第56段找到。《教理》本條及後正正是因應《生命》該段而增修。】

            這裏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教理》和《生命》完全是從原則層面出發。簡言之,它們假定在整個司法程序上,已達到毫無差錯,不偏不倚,絕對公正,即在絕無可能有冤、假、錯案的情況下。二)《教理》和《生命》認為,執行死刑的唯一合理理由,就是捍衛公共秩序和保障人身安全。換言之,只有當一個國家的懲教機關(監獄)完全無法把一個對公眾仍有殺傷力的兇徒有效囚禁的情況下,才可把死刑視為最後手段。

            然而,時至今日,絕大部分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其懲教機關的科技已達到能夠完全有效地關押對大眾有傷害性的兇徒。因此,這些國家再繼續執行死刑,已不再合理。

結語

        綜合兩文之言,可見無論從現代刑罰學層面,以及從基督信仰傳統發展的角度,(至少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死刑已不再合理。死刑不能讓罪人改過、並不具有絕對的阻嚇力,反而有人會因冤案而枉死,並且侵犯了天主創造和再造的人類尊嚴。

            然而,本文順便展示的另一點是,聖經以至聖人、聖師、神學家的著作,並非萬應靈丹,可隨便翻開某一頁,抄下某一句便可馬上用來解答當下問題,並放諸四海皆準。相反,要在基督信仰傳承之內思考問題,四大要素:聖經、傳統、理性、當代情況,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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