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 星期五

覆水能收

聖言啟航
常年期第廿三主日
梁展熙

覆水能收



人與人共同生活,無論是在家庭內、在工作中,抑或別的團體裏,難免會有磨擦,甚至傷害。但是,人類沒法避免這種傷害,畢竟「沒有人是一座孤島」(「No man is an island」出自英國詩人John Donne的《Meditation XVII》)。那麼,人如何能夠克服這些傷害,繼續(在群體中)生活呢?

最明顯的答案,當然在今天的福音選讀中。耶穌的話是對受害的一方說的:「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你沒聽錯,在一段受傷的關係中,耶穌要求受害者踏出第一步。耶穌並沒有直接交代理由。可能是耶穌明白到一個人的內疚會令他難以主動為自己的過錯主動承認負責。但從福音的上文下理來看,耶穌更可能認為,許多時候,一個人根本不知道、不明白甚至不接受自己曾做錯了事,傷害了人。然則,既成了受害者,耶穌希望我們怎樣做?祂說,第一步:「你該獨自『規勸』他」。這裏的『規勸』,原文「elegchō」,本義是:「指責」(參《拉丁通行本》:corripiō;葡:《difusora bíblica capuchinhos》:repreender),這裏可理解為指出施害者的錯處。如果對方「聽從」,即接受自己做錯了,那便可和好如初。反之,就進入第二步。

「但他如果不聽,你就另帶上一個或兩個人」。這裏耶穌的意思,並不是讓我們「人多『蝦』人少」,而是「為叫任何事情,憑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口供,得以成立」。可以說,耶穌的重點看來是希望藉著多一兩個人的說理,來讓施害者明白他的錯處。

假設多一兩個人也說服不了對方的話,「你就要告知『教會』」,即以求『教會』說服他。具體來說,這裏的教會並不是指今天我們的整個普世教會,因為耶穌在生時教會尚未誕生。但這並不代表耶穌的說法現在已無意義。其實,這裏的『教會』,原文「ekklēsia」,本義是「因某事(人)而聚集起來的人們」,引申指「(地方)信仰團體」。當然,今時不同往日,在現代社會,這樣的做法未必時常合適。耶穌時代,加里肋亞地區人口密度相當低,一個地方團體的人數想必不太大,人們彼此認識,也知道各人的生活背景,較能推斷出熟是誰非;但今天社會人口密度高,一個團體內人數甚多,互相知道名字的已不多見,遑論熟知各人的生活以至有能力判斷兩人瓜葛中的對與錯。

這並不是說,如果團體中的人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做了錯的事,我們要視若無睹,置若罔聞。非也。誠如讀經一中所言,如果我們明知自己的弟兄姊妹正要犯錯,我們都不加以提醒,那麼我們則也要多多少少負上他的罪責。問題是,「指正別人」這行動本身的理由和目的,就像保祿所言,是因為我們「彼此相愛」。要愛一位弟兄姊妹到要指正他錯誤的程度,是需要我們平時就對他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甚至一直建立著一份深厚的交情。

無論如何,耶穌指出,如果連整個團體也無法使施害者明白自己的過錯,則:「你要將他視作『外教人』或稅吏」。首先,這裏翻譯成『外教人』的原文「ethnikos」,其實是「外邦人」的意思(見5:47; 6:7;另參《通》:ethnicus;《d.b.c.》:pagão)。耶穌的這『最後手段』,乍看之下好像要我們與那冥頑不靈的施害者至老死不相往來,有如絕罰(excommunication)。但回看耶穌在各部福音中,卻不但不會排斥外邦人和稅吏,反而與之交往,又同食共飲。由此可見,耶穌並不是說一個人鐵石心腸的死不認錯,我們便可與之斷絕來往。相反,祂是要我們尋找另一種方式和心態交往,即使意見不合甚至有過不去的糾葛,也至少能同枱食飯。

另外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耶穌的最後一步牽涉到整個團體對一個人的態度改變(儘然這態度沒有乍看之下那麼極端),所以耶穌提出這決定,應該由整個團體來作,而非(可能因受傷害而變得主觀的)當事人來作:「我老實對你們說:『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受到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獲得釋放』」。這裏的「你們」,就是一般的「門徒們」(見18:1)。

在這脈絡下,耶穌在最後的補充—「若你們中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無論求什麼事,我的天父都會應允;因為不論在那裡,凡有兩三個人因我的名聚在一起,我就臨在他們中間」—意思顯然不是指耶穌是有求必應的神仙。要放下心裏的包伏,有時是單靠人性所無法辦到的。從這角度看,如果心裏仍有嫌隙的人,彼此仍願意為對方的、為整個團體的好處,在祈禱時同心合意,也許那一刻,他們內心一直渴望卻又無法做到的—彼此和好—就已成就了,那怕這只是第一步。

可見,耶穌的希望,總是讓愛能充滿因祂的名而聚集的團體。同樣,要人類能一同生活,也只有靠愛,因為『愛,不會傷害身邊的人』(參羅13:10;見《通》:dilectio proximo malum non operatur;《d.b.c.》:O amor não faz mal ao próx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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