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言啟航
梁展熙
甲年常年期第六主日
法律 成全 人生
Bjergprædiken(The Sermon On the Mount), 1877 Carl Heinrich Bloch (1834–1890) Museum of National History at Frederiksborg Castle |
基督信仰傳統與「法律」之間的關係,是好壞參半的。這可追溯到耶穌因自己對梅瑟法律的詮釋而與猶太宗教政治領袖起衝突,以及稍後保祿(看似)把法律和信德對立起來(見迦2:16)。
但無可否認,基督徒仍某程度上遵守著梅瑟法律,最佳例子莫過於十誡。在今天這段屬於〈山中聖訓〉一部分的福音選讀中,耶穌甚至說:「你們不要以為我來廢除梅瑟法律和先知,我不是來廢除,而是來成全」。然而,在《瑪》中,耶穌卻多次指責當時的法學士及法利塞人,痛斥他們只是鐵了心的死守法律,執著於法律的細枝末節,卻毫不念及天主的愛和慈悲。驟眼看來,耶穌不是有點雙重標準嗎?
答案也許就在耶穌這段話的結尾,只可惜禮儀已把這段話一分為二,我們要待下主日才聽得到:「你們當是完美的,要像你們的天父那樣完美」。換言之,法律只是幫助人肖似天主,使人可以過著更美好生活的工具,而不是人生活的目的。經師和法利塞人真正的錯誤,正是本末倒置,把法律當成生活的目的。
話說回來,為不少人來說,在讀耶穌這段話時,耶穌「不是來廢除法律」自是直接易懂,但他說要「成全」(to make full, complete=使完滿)法律,究竟又是何所指?
耶穌接下來的說話就是最好的解答。他說了六個互為對立的對句(今天長式選讀只包括頭四項)。每對句的上句以「你們聽說過…」(各有些許變化)開句,下句應以「但我對你們說…」。值得留意的是,人們所「聽說過」的,並非三姑六婆的道聽途說,而是上主確實在西乃山上頒予梅瑟的法律。因此,耶穌以「但我對你們說」來回應上主的法律,就在表明上主法律也屬自己權下。而這權,也只有身懷神性者才可擁有。
耶穌首先處理「不可殺人」一誡。耶穌深知,殺意是由怒火而起,因此必須先行處理。然後,在短式選讀略去了的部分,耶穌作出「不可羞辱別人」的命令,畢竟惱羞成怒也會閃出殺機。此外,耶穌指出,要修補讓一段破裂了的人際關係,單靠儀式是不行的,必須面對面的尋求修和。最後,耶穌勸喻任何糾紛不要拖延到司法訴訟的階段,免招禍患。由此可見,單單把耶穌的詮釋理解把十誡收緊,是律例文字從「不可殺人」改為「不可動怒」是不足的。事實上,此例指出,耶穌確保「法律上的一點一撇都不會失效」的「成全」詮釋,並非在法律的一字一句中糾纏,而是深入人在生活中所面對的問題本身,並尋求解決辦法。
乍看之下,耶穌詮釋「不可姦淫」時,要求強硬得多。耶穌先指出,當一個人色瞇瞇地看著另一個人時,他或她已在心中強姦了後者。耶穌更聲言:「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身上扔掉…;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先要指出,耶穌並沒有把自己的詮釋視為法律。畢竟,法律是由第三者執行的;自己了斷的,不算伏法。此外,我們大概可以斷定耶穌並非要我們依字面來理解這兩句,原因至少有二。其一,耶穌措辭是訴諸圖象,但不精準:「使…跌倒」意指何事?是實際姦淫還是意淫?縱然兩者皆不可取,但始終有差別。其二,耶穌的重點明顯在重複了兩次的後半句:「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裏,為你更好」。耶穌著重的,依舊是人的得救。可見,耶穌是用了引人注意的修辭,強化對比,來收說服人心之效。
休妻一項,因禮儀短式從略,此不贅。
今天選讀的最後一段,表面是與妄呼神之名來發誓有關,其實關乎的,仍是人際關係。因為,這裏講的是「誓下證詞」(to swear, to make an oath)。按梅瑟律法,在民事糾紛中,如果被告欠缺證據,可在上主台詞起誓證明自己清白(如出22:9-11;另見6-7, 8節)。簡言之,耶穌樂見的,一方面,是犯了錯的人在糾紛中誠實,無需以上主之名作掩護。另一方面,如果證據不足,人便不應貿然指控他人,迫對方別無選擇地靠上主之名來保護。
(下週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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