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聖言啟航】 丙年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 自知有罪.成義之始

聖言啟航
梁展熙
丙年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自知有罪.成義之始





今天禮儀的第一篇讀經,只要我們回到其上文下理,多看一點前後經文,就能讓箇中的意思更清晰地展現出來。這篇讀經談論到,天主並不會因個別的人的情面而有所偏頗,而是會大公無私地為我們中弱小的一群(窮人、孤兒、寡婦、受壓迫的人,以及有需要的人)執行公義。讀經中的說話是針對那些有名有利、有權有勢的人講的,尤其是那些自以為只要向上主多多奉獻就能夠使自己成為義人的人(見德35:11, 14-15上;禮儀從略)。天主不是可以被人收買得到的。無論我們向上主奉獻甚麼,都不是我們在天主面前成義的因由,原因在於,天主根本不需要我們所奉獻的一切。唯一能夠中悅天主的奉獻,就是一顆懺悔而且謙卑的心(詠51[50]:18-19)。

由此看來,耶穌在福音中所提到的那個法利塞人是完全錯了:他以為他可以單靠外在可見的質素和純粹形式上的善行(或如舊稱:善功),但卻沒有從心中消滅驕傲自滿和對別人的輕蔑,便能在天主面前有好印象。可是,得蒙天主俯聽的,卻是全然相反的態度:一個罪人的謙卑懺悔。其實,聖詠第五十一〔五十〕篇也頗為呼應今天的福音選讀,如第三節。心懷謙卑懺悔之情祈禱的稅吏,最終在回家的同時成了義人。《路》為我們總結了這箇中教訓:凡是讚揚自己(exalt oneself)的人,將被貶斥(be humbled);凡是謙卑自己(humble oneself)的人,將獲讚揚(be exalted)。更深層次的,還是背後的神學思想,保祿——按傳統說法,他是《路》作者的師傅——解釋得最清楚:凡是那些相信因為自己(嚴格)遵守了律法就在天主面前享有某些權利—宣稱自己是義人的人,就再無法因為天主的緣故而成義(參迦3:11;羅3:20);這是十分嚴重的,因為事實上,所有人都對上主有所虧欠—因為祂為了把人類從罪惡中拯救山來而付出了最高的贖價(參:詠51[50]:7;格前6:20;又見迦2:20)。因此,與那高傲的、自以為憑自己就可成義的法利塞人相比,我們還是學習稅吏的做法為上:讓我們走到天主台前,承認我們對祂有所虧欠,並請求祂寬免我們,並給予我們一次新的機會,在祂面前,好好地活出我們的人生;因為我們知道,天主並不是看見罪人喪亡,反而願意看到他們改過,然後好好生活(見則18:23)。

就我看來,今天禮儀的訊息有兩大方向。我們務必棄絕那份誓要在自己之中找到成義依據的,同時也執著於要自充判官的在別人身上找到可指判其有罪(condemnation)的有意無意的執迷:以為單靠自己就足以作出一切對自己和對別人的判斷(self-sufficiency)。然而,為要有能力擯除這心態,我們就必須培育出另一種心態:「自知之明」—肯定我們自己每個人都是罪人。可是,在一個日益失去「羞愧感」的社會中,要培養出上述的「自知之明」是愈來愈困難。在我們的生活環境裏,我們愈來愈流行去把罪疚感隱藏起來,甚至視之為一種心理偏差。這種情況,無論在個人生活的層面上(對於為滿足一己私利而傷害他人不以為意),還是整個社會群體的層面上(把一些社會上壓榨低下階層的社會架構正式化,為了一小撮人的利益而去訂立特定的法律,等等),都愈發常見。在我們時代的「自負自大」(self-sufficiency),與比喻中法利塞人的模式—以靠一己之力滿全了律法、規矩的最嚴格詮釋為基礎—大概不盡相同。相反,當代的「自負自大」,更似是效率高的行政管理人員的情況:他所有的精面捷徑,他都能夠交出富麗堂皇、無可指摘的正當理由。當然,我們當中都有不少人,好像那「稅吏」一樣,追求要做得較那法利塞人更好。可是,有時候,信仰上的「自負自大」仍會以一種老舊的方式故態復萌:「我要為天主做些事」,但到底所關心的仍然是自己的好處(如:在天主面前有更好的印象,自己可以得到更多恩寵⋯⋯)。

當一個人明白到自己(總)是一個罪人,就是得救的開始。這對每個人都一樣,無論貧富。貧窮人,也許由於他們為了挨得過每一天,總是要收受到一些人的大方好意,他們大概更容易能夠意識到每一天的生命都應當感恩。由此看來,這對富人來說,很容易會成為一個難題。所謂罪人,不僅僅是指那些確切違犯了律法的人,也包括那些並沒有履行到天主交托給他們(=給予他們能力)去做的好事善行。明白到這一點,我們也許更容易明白到,我們自己都是罪人。正正因此,在每次感恩祭開始的時候,禮儀都為我們先設一個懺悔禮。讓我們在今天的懺悔禮中,甚至在每天的祈禱中,都提醒自己,我也與每個人一樣,都是個罪人,並向天主禱告說:「天主,請憐憫我這個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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