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 星期日

點讀宗座勸諭 -《愛的喜樂》

神學展望:《愛的喜樂》系列 

點讀宗座勸諭 -《愛的喜樂》

梁展熙

   在橫跨20142015年的兩次家庭主教會議後,教宗方濟各取用從中得到的洞見,在本月8日頒佈主教會議後宗座勸諭《愛的喜樂》。在這份大約260頁的勸諭中,美籍耶穌會士馬正思(James Martin)認為,有十大要點是教友應當知道的【註】。本文取其十點大綱,同時補上數點筆者也認為是重要的思想,伴以《愛的喜樂》相關段落的暫時中譯,以依重點讀選段的方式先饗各讀者。

. 欲速不達,重大問題需要花時間思考,才可得出妥善的解決方法

坊間不少報刊,甚至教會內的一些聲音,都在《愛的喜樂》出爐後馬上發聲。他們或因文件中沒有大刀闊斧的改變,或因文件中措辭語調的慈悲厚道,而作出抨擊。教宗方濟各似乎早就猜到這種現象,並已在文中寫道:「由於這兩年的主教會議過程所結出的豐碩果實,這份勸諭將以不同方式來處理一系列的問題。它無可避免的長,由是可見。因此,我並不推薦大家倉促地讀這份文件。對於各家庭本身,以及那些投身家庭事務的人,只有在有耐性地,並仔細地讀過文件的每一部分,才可得到最大的益處」(7段)。

. 家庭,既然存在於不同文化中,家庭問題自然也複雜多樣。問題與解答都不可一概而論

教會需要在人們當下所處的境地與他們相遇。所以牧者們要「避免在未考慮到不同情況的複雜性之前就下判斷」(296段)。我們不應該把人「像貨物般分類在不同的格子裏,或把他們界定在死板的分類中,而不去為個人和牧民上的辨別留有空間」(298段)。換言之,一概而論是行不通的。我們要避免「認為一切都是非黑即白的」(305段)。教會不能把道德法律「好像扔向別人人生的石頭」般應用(305段)。總而言之,教宗方濟各呼籲使用一種理解的、感同身受的,和陪伴的方式來面對不同的家庭和個人問題。

. 在做牽涉到道德倫理的決定時,良心的角色是尤關重要的

「在客觀上並未體現出我們對婚姻的理解的某些情況下,教會的實踐有需要更好地容納個人的良心」(303段)。換言之,教宗方濟各提醒我們,教會傳統上相信每個人的良心是其道德生活的最後裁判官。教會的使命「是去塑造良心,而不是去取代它們」(37段)。而且,良心要做的,不僅是判斷甚麼是與教會教導相符。良心也能「在帶有一定程度的道德安全感的情況下」認出天主所要求的是甚麼(303段)。因此,牧者們不僅需要簡單地幫助人們遵守規則,更要幫助他們進行「辨別」(discernment),也就是在祈禱中做決定。

. 離了婚且再婚了的天主教徒需要更完滿地融入教會中

處理這棘手問題的方法,就是要視乎他們的個別情況,要視乎有沒有「減輕罪責的因素」,要視乎與他們在「內庭」中的商議(指個人或伴侶二人與司鐸的私下對談),要視乎最終個人良心決定參與教會生活程度的高低(見305, 300段)。教會應該讓離了婚而且再婚了的教友感到自己是教會的一分子:「他們並非被逐出了教會(舊譯:絕罰了),因此不應受這樣的對待,因為他們仍然是教會的一份子」(243段)。至於炒得熱烈的領聖禮問題,此文件並沒有具體處理。

. 人無完人,夫妻雙方應接納彼此的不完美

在《愛的喜樂》中,教宗方濟各提醒已婚夫婦,一段美好的婚姻是個「動態的過程」,雙方都要忍受彼此的不完美。「愛不一定要是完美的,我們才要珍惜它」(122, 113段)。「要緊記對方的缺點只是他或她的一部分,而不是他或她的全部。在一段關係中的一件不愉快的事,也不是那段關係的全部。我們必須明白,我們所有人都複雜地混合了光明與陰暗。…對方盡其所能來愛我,儘管帶有他或她的局限,但事實是,即使他或她的愛並不完美,也不代表它是虛假的或不真實的」(113段)。

. 我們不能籠統說人們「活在罪惡中」(living in sin

在《愛的喜樂》中,教宗方濟各有一句說話清楚反映出一種新的待人方式:「我們不能再簡單地說,所有活在任何『不合常規的情況』(‘irregular situation’)的人都活在大罪(mortal sin;本義:死罪)的狀態之中」(301段)。其他身處「不合常規的情況」,或非傳統家庭的人,例如單親媽媽,需要得到「理解、安慰和接納」(49段)。當說到這些人的時候,甚至是說到所有人的時候,教會需要停下來,不要把道德法律「好像扔向別人人生的石頭」般應用(305段),而司鐸需要協助「進行良心省察」,並通過「辦理告解及與一位司鐸交談,好能對自己的處境有『正確判斷』」。

. 在一處地方行得通的,在別處未必行得通。

教宗方濟各不只是在個人的層面討論,也在地域層面的討論。「每個國家或地區……能夠找到更適合其文化和體察其傳統和本地需要的一些解決辦法」(3段)。就牧民行動而言,在一個國家中行得通的,在另一個國家未必同樣行得通。因此,教宗在《愛的喜樂》的開端就說,並不是所有問題都能靠教會訓導來解決(見3段)。

.《愛的喜樂》重申有關婚姻的傳統教導,但指出教會不應以不現實的期望來加重人的負擔

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而且是不可拆散的;所謂的同性婚姻不可被視為婚姻。教會繼續堅持邀請人去度健康的婚姻生活。但同時,教會有時會把「人為神學理想化了的婚姻」強加於人身上(36段),但那婚姻觀卻是與人的日常生活相去甚遠的。有時候,這些理想會成為「極大的負擔」(122段)。教宗又提到:「已經領受聖秩職務的人有時缺乏所需的培訓,去處理現在很多家庭正在面對的複雜難題」(202段)。

. 小孩必須得到性教育(sex education)和有關性的教育(sexuality education

在一個時常把性視為商品和廉價品的文化中,小孩需要在適齡,並在適當時機,學習有關性的知識(見281段),並要學會「在一個愛和相互自我交付的更廣闊的教育框架之中」理解性(280段)。很不幸,人的身體有時「只是被視為可以隨手拿來用的物品」(153段)。教會一直認為,性行為要對新生之恩抱持開放態度。

. 同性戀者應該得到尊重

儘管教宗方濟各並不允許同性婚姻,他說他想「首先」("before all else")重申同性戀者需要「在他或她的尊榮(dignity)上得到尊重,並得到帶著關心的對待,而且要小心避免『任何不公義的歧視』,尤其是任何形式的敵意和暴力」。有同性戀者的家庭需要從教會及她的牧者中得到「帶著尊重的牧民指引」,為使同性戀者能夠完滿地實現天主在他們人生中的旨意(250段)。

十一. 健康的家庭生活有賴政府各方面政策的保護

從上述各點可見,教宗方濟各並不只是抽象地討論婚姻和家庭,他同樣關心各家庭的日常生活。在第44段中,他指出:「在司法、經濟、社會和財政方面,家庭有權利去依靠政府充足的家庭政策」,當中包括讓家庭成員能夠「得到教育,參與文化活動和社交生活」。年青人就業困難,工時過長等問題,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剝奪「家庭成員之間、父母與子女每天共處以及培養關係感情」的時間。

在這些具體問題當中,與我們尤其貼身的,是空間問題。家庭生活需要空間;這不單是指心理上的空間,更是實實在在地指具體的空間。教宗在這段中引用宗座家庭委員會於1983年發佈的《家庭權利章程》:「家庭有得到合宜的(粵俚:似樣的)居所,即適合家庭生活並合乎家庭成員數目的居所」。在不受控制地發展地產業的地區(當然包括兩岸四地),教宗這句話是當頭捧喝。可以說,劏房、蚊型單位(鄰埠尤甚),以及高租金、高樓價的現象,對家庭生活的挑戰是迫在眉睫的。所以,教宗說:「家庭與家居是分不開的」。

十二. 教會,是法庭,還是家庭?

坊間有些評論認為教宗方濟各在這份文件中的措辭不夠強硬,沒有清楚地說明教會的規定。其實,教宗也有就規矩本身作了些許反思:「常規所指向的益處,我們永遠不能忽視不理;但常規的表述無法絕對地涵蓋所有具體情況」(304段)。因此,在特別情況下,我們就需要「辨別」(discernment)。說到底,真正了解一個人的情況,與他同行,使他重新生活,是家庭的特質。而教宗自己也說了:教會乃「家中之家」(8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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