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 星期五

家中有愛 普世為家

聖言啟航
梁展熙
丙年常年期第十三主日

家中有愛 普世為家


在今天中文彌撒的讀經二中,保祿要我們「不要以此為藉口,放縱情慾(或:肉慾)」(迦5:13),以及不要「去滿足本性的私慾」(16-17節)。在這兩句中,保祿所針對的是「情慾(肉慾)」和「私慾」。看到這兩個詞,大家會聯想到甚麼呢?我們的聯想,又是否保祿的本意?

翻查原文,迦5:13節的那一句,本作:「μόνον μὴ τὴν ἐλευθερίαν εἰς ἀφορμὴν τῇ σαρκί,」(lit. Only do not [use] this freedom as an occasion [or: opportunity] for the flesh),意思其實是:「只是不要[以]這自由作為為血肉(或:肉軀)[而行事?]的理由(或:機會)」。另外,16-17節中的「本性的私慾」,原文是「ἐπιθυμία σαρκὸς」(lit. the desire of the flesh),意思其實是:「血肉[肉軀]的渴望」。

可見,保祿所針對的,是包括一切因肉身(更好說:[墮落了的]人性)而來的欲望(或:衝動),即:淫亂、[儀式上的]不潔、肆無忌憚、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衝突、妒忌、忿怒、爭吵、不睦、分黨、酗酒、狂歡宴樂等等(19-21節;禮儀從略)。
其實,想深一層,以上列舉的,全都是以自己為中心的,到最後必定會傷害到身邊的人。因此,保祿說它們與聖神的指引水火不容。聖神的指引,是為讓我們實現(梅瑟)法律背後的意義:愛人如己。所以,保祿才斗膽說:「但若你們遵從聖神的指引,就不受法律約束」。畢竟,法律條文所能做到的,只是保護人不受他人傷害,但不可命令一個人去愛其他人;那是只有在人心內工作的聖神,才可做到。而如果一個人博愛於人世間,事事以人先而己後;那麼,法律條文的存在,也再沒必要了。

***

任性地縱容自己,來過度滿足衝動,是不好的。因此,耶穌責斥了載伯德兩兒雅各伯和若望。

事情的背景如下。撒瑪黎雅人只視(梅瑟)《五書》為經典,基於:一)《五書》對耶路撒冷聖殿隻字未提;二)雖然猶太(因而基督信仰)文本傳統中的申27:4提到梅瑟在厄巴耳山上建祭壇,但撒瑪黎雅文本傳統的中所載的卻是他們境內的革黎斤山【而在死海出土的主前第二至一世紀申27:4手抄本碎片與撒瑪黎雅傳統吻合;見James H. Charlesworth, Jesus, Paulus und die Texte von Qumran, pp.393-414】;故撒瑪黎雅人世代認為革黎斤山才是朝拜上主的適當地方。

因此,當那撒瑪黎雅村的村民得知耶穌一行人正要往耶京去,出於對他們的種族身份以及對他們的『異端』,村民決定不予招待。吃了閉門羹,素有雷霆之子『美譽』的載伯德兩兒馬上要耶穌「命火從天降,把他們全部燒燬」。他們二人心中所生的忿怒和憎恨,耶穌馬上以斥責遏止,是理所當然的。面對拒絕,耶穌沒有選擇還以顏色,而是平靜地轉到另一條村而已。

在路上,耶穌遇到三個候選門徒。《路》的敘述似乎沒有把一切如實交代,反而留白讓我們思考。候選門徒甲主動自薦,耶穌回答他說:「狐狸有穴,飛鳥有巢,人子卻無枕頭之地」。是否門徒甲有關心過住宿問題?我們不知道。然後,乙、丙二人都希望在盡過家庭責任(分別是葬父和道別)後才正式上路。耶穌的答案遠較厄里亞的殘忍。無論古今中外,上述的兩份家庭責任,都理所當然。耶穌的「讓死人去埋葬他們死人吧!」和「扶犁而後顧者,不適合天主的國!」,難免顯得不近人情。當然,《路》也沒有交代三人最終是去是留。


不過,在《路》中,耶穌確是一直強調天主大家庭較血緣(原生)家庭重要。這一點,從耶穌在十二、三歲時就拋下自己的父母留在天父之所視事開始已見端倪。及至教導門徒祈禱時,直接稱天主為父(留意!不是聖父或天父,而是單純的「父」!見11:2),以及跟隨基督(可能)帶來的家庭分裂(12:53; 14:26)。及至《路》作者在《宗》中記述初生教會各人彼此關愛,『共產』生活而各取所需,把各自然家庭的結構融化一個基督信仰大家庭的過程推向化境。把對他人的關心和愛護的基礎,從血肉(血緣)轉到靈性,把小愛化為大愛,乃是耶穌的理想,是聖神的工作,也是我們蒙召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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