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 星期五

(女)執事 在起初

神學展望
梁展熙

(女)執事 在起初

探討女執事系列之三


稍作回顧,上月(5月)12日,教宗方濟各宣佈將成立一個委員會,來研究容許女性以執事身份來服務教會的可能性,並說:「我想我會請宗座信理部向我推介一些研究」【註一】。然後,上回提到信理部轄下的國際神學委員會(下稱「神委會」)早於2003年已發表過《執事職:沿革與前瞻》(下稱《執事職》)【註二】。
女執事福依貝 聖像畫

上文回顧了「執事」(deacon)一字的沿革,主要指「服侍他人者」(在古羅馬帝國就是侍從、奴隸;換到現代漢語語境,「執事」[執掌事務者]意譯恰當)。我們也處理了羅16:1中的福依貝。保祿稱她為「διάκονος」(diakonosdeacon=執事)。不過,由於我們今天所理解的三階聖秩(以至對聖秩聖事的理解),是經過教會傳統日漸演變過程,因此保祿筆下的「執事」與我們今天的「執事」,含意也許未盡相同。但至少,她在羅馬耕格勒教會中的職務和身份,是受到宗徒們以及團體成員兩方面的認同和肯定的。

今天,我們會先看看弟前3:8-13在談論執事人選的質素時,提到「女性」的用意。並綜覽(女)執事在教會早期歷史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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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前3:8-13如是說:「執事也必須端莊,不一口兩舌,不飲酒過度,不貪贓;以純潔的良心 ,保持信德的奧蹟。這些人應當先受試驗,如果無瑕可指,然後才能作執事。女人也必須端莊,不誹謗;有節制,凡事忠信」。 從上文下理看來,弟茂德所屬團體的制度內,是預設執事可由女性擔任的。事實上,神委會的《執事職》也同意這一點(2.d.para2; Eng. II.IV.para2)。文件只是同時指出,雖然《弟前》不允許女性教導或管治男性(2:8-15),但《弟前》本來就只把教會團體的教導和管治權保留給「監督」[發展成今天的主教](3:5)和「長老」[今天的司鐸=神父](5:17)。換言之,在《弟前》中,執事,無論男女,都沒有教導和管治權。另外,如羅16:1,這裏的執事也只是今天我們的執事聖秩的雛型,兩者仍有一定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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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約》成書後,可能提及女執事的最早文獻,是教外的羅馬執政官小普林尼(Pliny the Younger)的一封書函。

要了解這封由拉丁語寫成的書函對女執事議題的重要性,我們就先要回顧一點前文的內容。在把由希臘語寫成的《新約》翻譯成拉丁語時,初期教會的翻譯者在譯名詞「διάκονος」(diakonos)時,除了描寫到親身動手服侍或者爭奪領導地位的情況外,普遍將之譯作「minister」(拉、英串法相同)。例如:在《格前》中,保祿稱阿波羅和他自己為上主的「僕役[ministri [pl.]]」(3:5)。在《格後》中,保祿說天主使他和他的同伴足以成為「新約的僕役[ministros [acc.] Novi Testamenti]」(見格後3:6)。在自辯時,保祿強調如果說他(在教會內)的敵人們是「基督的僕役[Ministri Christi]」的話,他比他們更甚(見格後11:23)。在《羅》中,他說基督是受了割損的人的「僕役[ministrum [acc.]]」(見羅15:8)。在學界普遍視為偽託保祿之名所著的《哥》中,『保祿』自稱為福音的「僕役[minister]」(1:23;見25節)。

在小普林尼去信羅馬皇帝圖拉恩(Traianus;英:Trajan),描述他如何審問和對付基督徒時,他寫道:「Quo magis necessarium credidi ex duabus ancillis, quae ministrae dicebantur, quid esset veri, et per tormenta quaerere.」(Epistulae 10.96.8)。意思大概是:「我相信更有需要從那兩個被稱為ministraeminster的陰性複數]的侍婢身上,透過嚴刑迫供,找出真相」。

由於早期教會傳統有用拉丁名詞「minister」來稱呼那用希臘語「διάκονος」(diakonos)來指名的教會職務,因此不少學者,包括美國教會法協會(I.B.1.para3)和神委會(2.d.para3; Eng.: II.IV.para3),都認為此兩侍婢所擔當的角色,是類似福貝依在羅16:1中提到在羅馬耕格勒教會中受宗徒及團體本身承認和尊重的職務。而且,這份教會體制內的職務已為外人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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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要先回到執事職本身(不分男女)的討論。問題的關鍵在於,至少從教會官方的框架出發,古時的執事與今天的執事是否有本質的區分,除了其職能之外,更在於領受該職務的人所領受的是否聖秩(神品)。而且,在討論教會初期的執事職的同時,我們有時也免不了會提到當時教會內其他職務的發展。由於這議題本身已相當復雜,因此下文只會提到《執事職》和《女執-教會法》所援引的部分重要早期教會文件。

在第一世紀(即基督事件發生、教會初立的那一個世紀),教會內的職務主要由監督(主教)和執事兩階人員組成【按:的確,《新約》中的牧民書信(弟前、弟後、鐸)中有提及長老(今天的司鐸)。唯今天學界普遍認為,此三封託名保祿的書信,成書最早也於第一世紀末】。

現存最早的新約外基督徒著作之一,由羅馬主教克萊孟(主曆88-99年在位)所寫的《致格林多人書》(1 Clement)中,寫道:「他們[宗徒們]在效外和城市中宣講,並任命了(καθίστανονto appoint【註三】)他們的初果,他們以聖神試驗了他們,為使他們成為信友的監督和執事(ἐπισκόπους καὶ διακόνουςoverseers[bishops] and deacons)」(42:3)。然而,無論這執事職是如何授予,以及其職能如何,克萊孟都沒有說明。

而由相傳是若望宗徒入室弟子的聖玻里卡(Polycarp)所著的《致斐理伯人書》(成書於110-140年),則把執事職務與基督的服侍眾人相連起來:「διάκονοιdiakonoi=執事們)應在祂的正義面前是無可指摘的,應作為天主和基督的διάκονοι(執事們),而不是人的;不要做誹謗的人,或一口二舌的人(double-tongued),或貪財的人;要凡事節制,要慈悲,要勤勞,並要按那成了所有人的διάκονοςdiakonos=侍從)的主的真理行走」(5:2)。

學界曾一度認為是第二世紀末的早期基督徒著作,但現在已普遍認為成書第一世紀之內的《訓誨錄》(ΔιδαχήDidachē]=Teaching),也只提到監督和執事,並簡要地提及其職能:「因此,你們自己任命(χειροτονέωto appointlit. to stretch out the hand in voting)[人]成為堪當於主的監督和執事,[他們必須是]溫和的、不貪財的、真誠的並經查證的成年男人(ἄνδρας);因為他們也向你們提供先知和導師的λειτουργίαleitourgia=公共服務)」(15:1)。

從上引的三份文獻來看,在教會的首個百年內,其體制內先逐漸發展成形的,是監督和執事職務。然而,這些僅存的文獻未能提供足夠資料,讓我們透徹了解當時的此兩項職務。不過,從玻里卡和《訓誨錄》都特別著重擔當執事者必須不貪財來看,當時的執事職務,與財務管理定有關係,大有可能是親自(粵:落手落腳)服侍教會團體成員,並打點日常事務。另外,與今天把禮儀生活視為(類似等同)教會生活的情況不同,這三份文獻對此兩職務在禮儀(宗教儀式)中的位置著墨不算多。當然,這也可能與教會禮儀當時也只是在萌芽階段,一直尚在成形期間有關。因此,我們就更難掌握當時這項職務是否(我們今天所理解的)聖秩(即: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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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雖如此,但教會生活從來不是石板一塊,毫無不同地區之各自特色。例如殉道於主曆108年的安提約基雅的聖依納爵就曾在書信中寫道:「你們所有人,要跟隨監督,有如耶穌基督[跟隨]他的父;並[跟隨]長老團,有如宗徒團;至於執事們,你們要尊重他們,有如天主的法律」(Aux Tralliens, 3, 1)。首先,現在我們有的三階聖秩,於此已初見端倪。另外,這三階聖秩的意象,與上引的三份文獻(也與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有點不同,值得玩味。

至於首次提及執事在禮儀上職能的,是殉道者聖猶斯定約在主曆155-157寫給羅馬皇帝安敦(Antoninus Pius)的《第一護教書》。在基督徒聚會中,執事負責把祝謝過後的餅和與水和合了酒分給在場的人,以及把一部分帶給不在場的人(見第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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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教會中,作為團體承認和尊重的服侍眾人的職務,執事一職看來是容許女性擔當的(如見弟前)。連教外文件對此都有所提及。然而,最早期的教會文獻對執事職的職能未有詳盡記載,當時是否視此職務為神品(聖秩)我們也無法斷定。可確知的,就是他們的責任與財務及親身服侍有關,也有在基督徒聚會中擔當一些角色。

至於在教會歷史中執事一職的發展如何?此職在何時正式確立為聖秩?這階聖秩被如何理解?下回自有分曉。


【註四】神委會把這希臘動詞譯作:établissaient(英:[they](m.) establised=建立、確立),似乎不盡準確。按BDAG,該作:to appoint, to put in charges.v. “καθίστημι/καθιστάνω”)。BDAG = Arndt, William, Frederick W. Danker, and Walter Bauer.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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